地方债出售给当地居民一种可供探索的新思路
2012-09-21   作者:丁鑫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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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中国金融》刊登的署名文章中指出,中国今后若能建立地方政府债务体系,地方债应主要出售给当地居民,以构成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约束。
  笔者认为,把地方债出售给当地居民,是一个正确的思路,除此,还应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从多方位、全过程地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有效管理,才能实现标本兼治。
  根据审计署之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除54个县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万亿元。根据审计署报告,2011年、2012年,分别有约2.6万亿元和约1.8万亿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到期,合计占2010年底债务余额的41.66%。
  中央加地方公债总额与政府总财政收入相比仍较低。从资金运用来看,中国地方债务逾70%都用于基础建设融资以及土地收储,这些同样增加了政府的资产总量。同时,中国的地方政府除了税收等收入之外,还拥有土地收入以及国有企业股权、已经盈利的一些基础设施等等,这些经过适当的财务安排,都可以支持这些地方债务的偿还。
  因此,如果中国今后能建立一个地方政府债务体系,地方债应主要出售给当地居民,当地居民会基于自身的养老金、福利等问题来考虑是否购买,这样就构成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制约。作为对这种机制的补充,如果负债的政府确实需要在国际上筹资,可向国际组织借款,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
  这样做首先有助于形成定价机制。其次是有助于在国内形成共识机制。第三是外国投资者很难对别国政府的主权政策予以制约,这不仅是因为信息不足,也是因为外国投资者缺乏权力和渠道。
  因此,应该建立风险可控的规范化地方政府融资机制,为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制度保障的融资渠道。建立政府性债务的监测体系和风险控制标准,将政府负有直接或间接偿还义务的各类债务纳入政府性债务的监控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环境下,拓展信贷之外的融资渠道、盘活现有资产就成为地方政府的应急选择。从长远看,要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应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这包括完善的分税制度、严格的政府债务约束机制、健全的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完善的地方债务管理机制等。只有从多方位、全过程地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有效管理,才能实现标本兼治。
  此外,地方政府还要建立整体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框架,这种框架实际上也是风险监控的管理框架,对不同类别的政府性债务进行分类、监控、具体分析,不能大而化之,要对每类债务的具体情况、期限结构、还款来源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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