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西安晚报》9月19日报道,陕西省政府日前出台《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按照《规定》,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未按期足额支付工资,将由人保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每逢年关岁末,“农民工工资拖欠”几乎都要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而相关部门也会定期重申或者出台相应的政策或通知,但却始终无法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问题究竟出在哪儿? 很显然,农民工工资拖欠之所以屡禁不绝,与欠薪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有着很大关系。在多数地方,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除了按额偿还欠款外,几乎没有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最多不过是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公开曝光。仅有少数地方会对情节严重的欠薪大户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 由此,相关方面规定欠薪方加付25%补偿金,可算得上是对症下药。 接下来的问题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新规出台是好事,但如果没有好的执行,则于事无补。 一方面,我们看到,执法部门为农民工维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不够高。多数时候,执法部门并没有做好相应的事前预防机制,常常在“欠薪”行为发生后,才被动地开展工作,往往事倍功半。另一方面,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权,不仅面临“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尴尬,而且常常劳而无功,让农民工不得不另寻他路,甚至铤而走险。 笔者以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说到底在于农民工工资拖欠与官员的切身利益没有挂上钩,没有形成关联机制。因此,不仅要出台新规,还应将“农民工工资拖欠”与当地职能部门的考核联系起来、捆绑起来,确保执法部门能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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