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试点把农村金融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这给农村金融和三农发展带来战略性机遇。而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特别是扶持和培养提供普惠型农村金融服务的机构,是农村金融发展推动农村农业发展的重要的部分,也应是丽水试点的重要部分。
在目前农村金融服务的状态下,专门提供农村普惠型金融服务的那些公益性小额信贷公司和社会组织包括商业银行是最需要帮助的。
首先,农村小额信贷机构不是正规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也缺乏从其他金融机构得到批发贷款的机会,极大地限制了他们更广泛地发挥普惠式金融的作用。建议政府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由商业银行或国家开发银行给运营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贷款,必要时国家给予部分担保。在这方面,孟加拉国有很好的经验。孟加拉有个专门的国家基金,为从事小额贷款的机构提供批发贷款。在提供批发贷款之前,基金首先要审查提出申请的小额贷款机构是否符合条件,是否有能力回收贷款,是否真的把资金贷给了农户。然后由基金有偿地提供批发贷款。农村金融机构给小额贷款公司与公益机构的批发贷款,也可以算在它们给农户的贷款额度中。
其次,尽管公益性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按一般企业标准上税,加大了税务负担。例如,银行业的所得税是按存贷利率之差来征收的,而对小额贷款公司却是对贷款的全部利息收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平均三个月就周转一次,与一般金融机构相比,交的营业税也相对要高。目前,国家对农信社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对商业银行、农信社、邮储银行等从事农户贷款也有很多扶持政策。但对同样做这些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公益机构没有优惠。政府相关方面应该考虑给这些农村小额信贷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同等税收待遇以及同等的其他优惠政策。
其三,打破农村金融特别是小农户金融可以完全商业化的认识误区,对从事小农户贷款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政府应采取差异性政策规则。在计算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时,可考虑把对小农户贷款与其他贷款的不良率用不同方法分别计算。如能在贷款额度、存款准备金、存贷差等方面对小农户贷款“网开一面”,与银行的其他贷款分开处理,也可加大银行对农户贷款的激励。为鼓励农村银行多向小农户贷款,应加快建立小农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制定风险补偿发放的规则,减少银行的后顾之忧。若再加入一些激励、补贴机制,就能使农村银行有更多内在动力来扩大对小企业的贷款。除经济手段之外,还可采取一些行政以及社会监督措施。比如建立每季度或每半年一次的信息公开与评比制度。如同公布统计数据一样,定期向社会发布各个银行给小农户贷款的数量、比例,形成银行间的竞争。这种监督机制可由监管机构来执行,也可由监管机构外包给行业协会或有信誉的民间机构来进行。国家能在种子、化肥,农业机械、农田水利建设等领域都给予很多优惠政策,为什么在金融领域就不能呢?
其四,为保证把一定比例贷款贷给农户,采用一定的行政手段也是必要的。比如把对小农户贷款作为金融企业的一部分社会责任。泰国、印度等国就有这样的规定。我们也可以规定对在农村的金融机构要有一定比例的小农户贷款。对这样的规定,要通过认真调研,使之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其五,以创新模式加快村镇银行的发展。我国推动普惠型金融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机构是村镇银行。村镇银行尽管可以吸收存款而不存在后续资金问题,但由于目前规定成立村镇银行需要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大股东牵头,限制了村镇银行的大规模发展势头。因此,现在亟需体制创新,找出一种能大规模地发展村镇银行的新模式。几年前就有专家提出,是否能由一家大银行或者几家大银行成立一个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在当地吸收一些民间投资作为小股东,像麦当劳开连锁店一样,用同一模式,开几百个甚至上千个这样的小银行。这样的模式有很突出的优势:可降低成本,抗风险能力就会强很多,能在较短时间内赢得信任度。国外一些金融机构,如新加坡的淡马锡公司就曾经在印尼、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成功推广了微型金融模式。
当然,这种模式也有弊病:好不容易在金融行业向民间资本打开的领域又被国有银行垄断。所以,最根本的办法还是真正放开村镇银行,取消由金融机构当大股东的限制。为防范没有发起行可能带来的风险,可从有了三年规范操作记录,不良贷款率低,真正服务农户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中以及担保公司中挑选一些升格成村镇银行。特别是将那些经过了十多年考验,在没有很多政策支持下甚至没有名分的条件下艰难地活下来的那些公益性与准公益性的小额贷款机构升格成村镇银行,一定能带来农村金融更大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