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上午,韩寒起诉百度侵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百度侵犯韩寒的三部作品的著作权,共赔偿韩寒将近10万元,但驳回了韩寒要求道歉和关闭百度文库的其他诉求。 韩寒起诉百度事件,终于画上了最后的句号。虽然百度近10万的赔偿,距离韩寒所提出的76万元赔偿要求有很大的距离,但在笔者看来,胜诉的意义要远远大于赔偿多少的问题:一方面,进入网络时代,作家应该具有版权保护的意识,应该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另一方面,也要给一些商业网站提个醒,网络并非完全自由共享,网络之中亦有版权问题。 百度被控诉之后,三天之内就删除了“作家维权联盟”的所有著作,并且向作家们进行了道歉。这样的态度,应该值得尊重。但是,在法律层面,不是仅仅删除和道歉就能了事的,态度上的认错和责任上的赔偿完全是两个层次。 韩寒以及“作家维权联盟”与网络巨头打官司,此前并不被法律界人士看好。因为百度文库属于开放的网络存储平台,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即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网络提供商接到相关投诉后,负有审查、删除的义务,否则视为侵权。可是,韩寒以及“作家维权联盟”还是胜了,百度还是败了。这是法律对知识产权的应有尊重,是作家应该获得的尊严。 从这个角度而言,韩寒胜诉百度就显得特别有范本意义。我们也希望,百度文库事件的宣判能够倒逼出一部关于网络社会的产权保护法律来。2011年6月,北京市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地方法规,也希望一部全国性的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能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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