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暗扣”变“明扣”须法律给力
2012-09-18   作者:吴睿鸫  来源:时代商报
 
【字号
  国务院医改办近期将出台对药品流通行业变革发展具有指导性的《关于药品流通行业改革发展意见》,意见提出了具体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将“暗扣”变“明扣”。暗扣是指药品分销企业给医生个人的提成,明扣则是将暗扣这种暗箱操作的做法变成医院与药企之间的讨价还价,医院将这笔收入纳入本单位的绩效考核。(《经济参考报》9月17日)
  按常理讲,药品“暗扣”变“明扣”,并纳入绩效考核,既可以让药品回扣从地下转入台面,又可以让普通医疗人员得到实惠。但是,事情恐怕不会如想象得那样简单,因为,医药“回扣”,由来已久,它犹如鸦片一样,医护人员稍微一吃就成瘾难戒,到头来,“明扣”也吃,“暗扣”照拿。
  现在,一些医生收受回扣的方式千奇百怪,不断升级换代。比如招朋唤友请客吃饭,快结束时就给医药代表打个电话,让他过来签单,他自己则先走一步,倘若像这种双方都不用见面,没有现金过手的情况的存在,仅靠医改办的一纸红头文件,显然无法医治。
  实际上,国家近年来,不仅发过不少红头文件,媒体也屡屡曝光医药“回扣门”事件,但是,药品的“回扣门”始终关不上。根源在于处罚疲软,由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医生收取“回扣”处罚的依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医生的回扣行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罚,而处罚的力度最重也只是吊销医生执业证书。所以,对收取回扣行为的处罚较轻使得医生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值得欣慰的是,2008年11月,两高院终于给医生“吃回扣”法律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虽然当时不少法律和舆论界人士认为,《意见》不仅填补我国司法和法律行为的空白,更会对我国医疗行业的“回扣”歪风起到遏制作用,但是,四年过去了,这个被社会各界普通认为,是治疗“回扣”特效药的法律,并未起到应有作用,医生“吃回扣”仍然猖獗不止。
  《意见》中提出了“数额较大”这一几乎涉及我国所有经济法律的习惯性词汇。但这个数额较大是多大呢?适用的是《经济合同法》、《刑法》、《招投标法》还是其他?“较大”指的是5000元还是5万元?这些问号,在《意见》中,我们最好能找到答案。还有,同样收受回扣,不同的数量、不同的后果代表着不同的量刑,但如何量刑,依据什么标准来量刑,最好有所涉及。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给医生“吃回扣”行为,用精准的法律定性,尽快关上“回扣门”。当然,除此之外,我们还应从医疗体制着手,一方面要打破医疗垄断,形成医院间竞争态势;另一方面还要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假设做到了医药分家,医生只要跟药没有了直接联系,药品回扣就会自然杜绝。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相关新闻:
· 药监局再曝药品不良反应 三精制药等企业上榜 2012-09-11
· 药品安全黑名单10月1日起施行 责任人将10年禁入 2012-08-16
· 陕西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三统一”全面启动 2012-08-10
· 药品变毒品 据称每10盒新康泰克能提炼出1克多冰毒 2012-08-10
频道精选:
·[财智]诚信缺失 家乐福超市多种违法手段遭曝光·[财智]归真堂创业板上市 “活熊取胆”引各界争议
·[思想]夏斌:人民币汇率不能一浮了之·[思想]刘宇:转型,还须变革户籍制度
·[读书]《历史大变局下的中国战略定位》·[读书]秦厉:从迷思到真相
 
关于我们 | 版面设置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甲101号
Copyright 2000-2010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证01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