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郑和小郭是浙江宁波的一对夫妻,两人都是独生子女,年初生下二胎,计生部门以两人未办理准生证为由,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7万余元。两人认为自己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目前计生部门已申请强制执行,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按照国家法律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小郑和小郭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他们生育二胎属于合法生育,这个大前提是没有问题的。不过,他们事先未向计生部门提出申请,就“擅自”生下二胎,的确违反了《条例》中关于“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这一点儿也是应当承认的。《条例》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当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0.5倍至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此说来,计生部门向小郑和小郭征收社会抚养费7万余元,也是于法有据的。
然而,于法有据的收费项目,未必真正经得起法理的推敲;像浙江的《条例》那样,规定向“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本身就值得商榷。国家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为了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对社会公共事业的投入,而向不符合法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包括“双独”家庭在内,所有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家庭,他们的再生育无论是否经过了批准,都没有给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和社会公共事业增加负担,因此不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向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违背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意,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
像小郑和小郭那样未经批准生育二胎,的确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这种过错造成的影响,仅限于可能妨碍政府掌握人口出生的全面信息,妨碍职能部门为新生婴儿提供公共服务,除此之外,不会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任何危害。对于这样的过错,计生部门出于以人为本的善意,以柔性手段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就可以了,哪里用得着一上来就向当事人发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证明,不由分说就强征社会抚养费,非但起不到积极的教育引导作用,反而可能激化矛盾,放大公众对计生政策的情绪。更何况,这种征收行为原本就是没有道理的。
向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些地方的计生政策受人诟病的一个典型例子。它凸显了当前计生工作较为普遍存在的一个短板——“重管制轻权益,重收费轻服务”。在不少计生部门看来,他们掌握着批准公民生育的权力,公民要想生育,必须按照严格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否则就要受到处罚;即便是符合条件的生育行为,只要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就必须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上就是以违法生育论处。如此简单生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表明一些地方的计生部门首先想到的不是为公民提供人性化服务,而是以各种名目和手段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尽可能多地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如果说公众对计生政策抱有一些情绪,其中相当部分都是由计生工作的服务短板引起的。
目前,社会各界就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着广泛的讨论,在此背景下,计生部门更应当就工作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努力转变工作观念,完善计生服务职能,提高计生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公民的生育权。无论如何,“双独”未经批准生二胎者被强征社会抚养费之类的案例,绝不能成为屡屡见诸报端的寻常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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