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京东、苏宁和国美电商之间大打价格战,一场声势浩大硝烟弥漫的电商大战轰然拉开帷幕。然而,热闹过后才发现,这次的价格战竟然是场“骗局”。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主任、上海理工大学教授杨坚争教授,近日在上海举办的电子商务发展与竞争秩序规范法律研讨会上强调,“规范网上交易市场秩序刻不容缓。”(9月10日《法制日报》) 在网购、航旅、游戏等互联网支付业务较早进行的细分行业中,电子支付业务比较成熟,市场竞争激烈,电子商务以及电子商务衍生的电子支付也滋生出一些问题,日益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而这些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完善。 “法总是大体上体现着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能有和应有的自由和纪律相结合之理的”,仅靠自律维持网络秩序是不可能的,法律才是电子商务活动健康运行的有力保障。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同国外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进展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是相当滞后。 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商务活动,绝不是单纯的国内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的法制规范既要考虑国内环境的问题,又要考虑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性文件,该法解决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法律上的空白或不完善的问题,促进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我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有很大的借鉴价值。 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受客观的社会物质条件所制约。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以“适应电子商务需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首要考量,避免盲目乐观、急于求成,采取先易后难、渐行渐远的立法策略。一方面,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我国自己的法律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应当尽量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也要研究和借鉴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原则和立法实践。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欧盟、亚太经合组织等,经常发布一些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建议和报告,它们的指令和建议很可能成为相关的法令和规则。 电子商务以及电子商务立法是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法,是程序法。因为在电子商务中以数据讯息作为交易内容(标的)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需要由许多不同的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而不是一部被冠以“电子商务法”或其他称谓的法律所能胜任的。比如数据讯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既可能表示货币,也可能是传统的商品,还可能是一条商务信息。所以,电子商务立法是商事交易上的程序法,它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立法内容上,着重于电子商务的民事法律制度创新,强化对已有法律规范的法律机制创新。从民商法的角度看,电子商务法规范所要解决的是商事意思表达程序方面的问题,并没有直接涉及交易的实体权利义务。至于其交易内容如何,电子商务立法不可能对之进行全面规范,而应由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全文只有21条,其主要规定了电子记录、电子签名以及电子合同的效力、归属、保存等问题,根本就没有规定网上是否可售药售烟。同时,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和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来看,也都是以规定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交易形式为主的。在电子商务立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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