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些年,渤海湾漏油事件发生后,律师贾方义以公民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他在诉状中指出漏油事故侵害了13亿人的财产权和健康权,结果是,贾方义屡屡碰壁,各地法院不予受理。 现在,公益诉讼终于师出有名了,并且,污染环境明确写入了公益诉讼的范围。但是,尚不清楚,到底什么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可以清楚知道的是,以公民个人名义的贾方义律师,是没有权利提起公益诉讼。如此来看,“公益诉讼”入法不过是万里长征走出了第一步而已,要让公益诉讼真正在各地司法机关生根落地,成为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强大屏障,还有很长的距离。 首先,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只列举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事实上,现实中需要公益诉讼的情形还很多。就是有关污染环境的诉讼,环保法的修正草案也将“环境公益诉讼”删除,有关部门会不会借口环保法没有相关规定而拒绝受理,环保公益诉讼能否走的顺畅,仍然是一个谜团。 更重要的是,谁能提起公益诉讼,即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国际公认的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其他团体组织和公民。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里面,到底是什么机关,还没有法律规定。按理说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权威性,最为适合,但并没有法律授权。至于“有关组织”,法律更是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具备什么条件下可以起诉、多个组织同时起诉如何进行审理,许多组织同时起诉,法院如何招架,又怎么防止“有关组织”滥诉呢?再有一个,公民为何要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之外。 至于许多案外的因素,更是无法预测。无论是环境污染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许多都关系到当地的纳税大户,这些纳税大户与当地政府关系密切。过去,一些地方政府官员通过下文禁止法院受理某些案件,或者在案件审理中干扰法官审判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对待公益诉讼,地方政府会不会故伎重演,明令当地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不得起诉,限制其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或者直接下文禁止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抑或在法院审理中干扰法官公正审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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