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正在讨论,‘社会保险法配套规章’中涉及医保基金管理和个人缴纳比例的问题。”参与制订该内容的人士日前向记者透露,“讨论的问题重点是个人医保缴纳比例如何提高,以及医疗基金的覆盖面将继续扩大的问题。”(9月9日《中国经营报》)
近些年来我国城镇医保的报销比例不断提高,基本医保的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但是,正如有专家所指出的,医保基金的覆盖率比较高,但是只有不超过10%的人有大病对医保产生需求,所以医保基金不会像社保基金一样出现亏空。而相关数据也显示,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金累计结存达497亿元之巨。在这种情形下,显然并无必要提高医保个人缴纳比例。
退一步说,即便部分地区或若干年后医保基金面临收支失衡风险,也完全可以通过进一步加大政府对于医保的投入力度来解决,而并非一定要将提高医保个人缴纳比例作为维持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唯一手段。
包括医保在内的基本社会保障,从其原本意义上说就是民众个人投入较少的资金参加基本社会保障,然后由国家与政府通过投入资金托底,来为民众提供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众个人投入的资金越少,而能享受到的保障水平越高,才意味着民众从保障事业中的受益程度越高。反之,如果民众个人为投保支付的资金比例越来越高,即便其能获得的保障水平也在提高,实际上也将令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意义打折。如果因为不断提高社保个人缴费比例,而令缴纳保费成为不少民众的沉重经济负担,乃至令其不胜重负,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在与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初衷背道而驰。
其实,随着近些年来我国财税收入连年高速增长,政府完全具备进一步加大财政对于社保事业投入的能力。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主要由政府来承担因为提高保障水平而导致增加的资金支出,也就意味着民众能够更多地享受到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反之,如果连年高速增长的财税收入不能被更多地用于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民众只能通过不断增加保费支出来维持社保的运转与提高保障水平,也就意味着民众从改革与发展中受惠的程度,并未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不断扩大。
唯有各级各地政府在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上承担起更大的责任,不断提高财政对于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让民众在维持相对较低缴费水平基础上享受到越来高的保障水平,才意味着民众能在更大程度上分享到改革与发展的成果,能够更多地从改革与发展中受益,也才更为符合我国发展经济旨在不断提高民生福祉水平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