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但不容“添乱”
2012-09-07   作者:车文辉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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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适量使用添加剂,其本意是为了改善加工性能,提高食品的品质。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并非出于上述动机,而是在利益驱使下,利用目前尚且存在的标准缺失与滞后、检测手段不足及覆盖面不全等漏洞,把使用食品添加剂作为企业牟利的一种手段,甚至导致非食用添加剂的滥用。
  日前,多家媒体报道说,某品牌白酒系采购食用酒精勾兑而成的新闻引发各界关注,各大上市酒企股价纷纷重挫。该品牌相关人士在接受央视财经频道采访时坚称,他们的高端主打产品是采取传统工艺纯粮固态酿造法酿制。但他同时也承认,对部分低端产品采用固液法生产,的确使用了食用酒精。对此,食品工业有关人士表示,固液法白酒里面允许加入食用酒精,但须有一定比例的限制。
  不过,上述解释与回应似乎并没有完全平息“勾兑门”引发的种种社会质疑。究其原因,食品安全话题已成为当下社会关注的热点,而近年来涉及食品安全事件的一些问题往往出现在超量、超限添加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方面。因此,对食品生产过程中“添什么”、“怎么添”的监管,已成为当前亟待加强的重要环节,需要明白无误地告诉相关企业: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但不容“添乱”。与此同时,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发布也亟待进一步规范,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当人类进入工业化生产后,我们几乎已难以觅得不含添加剂成分的食用制成品。为了有助于食品保存、改善食品的感官性状、保持或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等,有相当比例的食品在加工生产中都使用了各类添加剂。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并非出于上述动机,而是在利益驱使下,利用目前尚且存在的标准缺失与滞后、检测手段不足及覆盖面不全等漏洞,把使用食品添加剂作为企业牟利的一种手段,甚至导致非食用添加剂的滥用。
  上述情况的出现,主要原因来自两个方面。
  其一,由于食品生产企业技术储备和创新能力不足,以及高度同质化的产品结构,加剧了行业低水平市场竞争的压力。有些企业为提高食品检测时的营养成分含量,不是依靠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来实现,而是企图以侥幸心理钻标准缺失和监管漏洞的空子,借助非法添加一些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方式蒙混过关;有些企业以过度使用食品添加剂为手段,降低生产成本、获取较高利润,并利用虚假广告,向市场推销并不真正具有营养价值而仅仅是改头换面的产品。根据我们对2001年至2011年间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追踪研究,综合分析食品安全事件中的发生环节、行为、责任主体规模等关键信息后发现,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不仅涉及个体生产经营者、小型企业,也有为数众多的大中型企业,甚至包括若干大品牌在内的食品龙头企业;而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关键环节,恰是食品深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共同点,都是超量、超限添加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其二,由于目前有关法规和标准体系尚不健全,指标滞后,使得监管部门在执行中遇到困难。以食用酒精添加为例,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粮食短缺而以食用酒精勾兑白酒的生产方式,实际上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在经济迅速发展、粮食供给充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继续沿用这种落后方式生产所谓低端白酒,并借此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润,是否适宜显然已值得商榷。对有关部门来说,如何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时俱进地对落后的行业标准及时予以修订,应当尽早提上议事日程。进一步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完善,不仅应体现在食品包装标准、检测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标准等方面,还应体现在标准的更新速度上。此外,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发布与传播也亟待进一步规范,以提高舆论监督和社会参与的有效性。否则,任由广大消费者在鱼龙混杂的传播渠道中获取真假难辨的涉食品安全信息,不仅无助于消费者明白消费、放心消费,增强自我防范和社会参与能力,还会导致社会混乱。
  有鉴于此,要切实做到食品生产领域使用添加剂安全、有效、合理,避免添加剂引起的种种“添乱”怪象,就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今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完善配套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
  首先,企业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保障措施,提高食品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加大食品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其次,坚持公开透明、科学严谨、广泛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充实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各地区也应根据监管需要,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并切实做好标准的执行工作。其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对检验检测能力薄弱地区和重点环节的扶持力度。各地区也应根据本地实际,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重点增加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的配备,提高监管执法能力。第四,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信息汇总、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与此同时,还要积极推进并逐步建立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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