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草案在保障公民自由移动权方面有里程碑意义
2012-09-07   作者:戴学锋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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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旅游法草案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公民有依法在境内自由旅游和出境旅游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旅游权利并创造条件逐步满足其旅游需求。”也就是讲,自由地在国内和出境旅游不仅是公民的权利,而且国家有义务保护该权利,还要创造条件满足公民的旅游需求。
  记得第一次读《世界人权宣言》,在读到第十三条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时,我震惊得从座位上不由自主地站起来,在小屋里走了一圈。当时,我国刚刚从“文革”的浩劫中恢复过来,“文革”中外出必须用介绍信,甚至买火车票都需要介绍信,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我不能想象一个人随意在国内“自由迁徙”,甚至有权自由出入境。我从未想过自己还有这样的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迁徙已经不再是天方夜谭,旅游也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然而,我们这一代人却多少有些担忧:我们能自由地旅游吗?能自由出入境吗?旅游中有困难能得到政府的救助吗?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旅游的权利依然是值得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回想40年前,还必须有介绍信才能购买火车票(飞机票仅有介绍信还不行,还要有级别的证明),才能离开居住地旅游;40年前出境旅游几乎是想也不敢想的事情,事实上,直到1997年经国务院批复,国家旅游局、公安部联合发布《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才刚刚拉开出境旅游的序幕。只有回顾中国公民自由移动的历史,我们才更能发现,旅游法草案是一个多么大的进步!因此,我以为,旅游法草案不仅是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的一部法律,其对于保障公民自由移动的基本权利,具有里程碑意义。
  读万卷书和行万里路是中国人锻炼身心的两个方面,若有了《旅游法》的呵护,公民可以放心地践行行万里路历练。有了行万里路的历练,必然对读万卷书有更深的体味和理解,这对于实现我国公民的现代化至关重要。从这个意义上看,旅游法草案不仅对于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其对于国民意识的现代化将产生更为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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