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的新版《股票交易规则》有关退市制度发布后,由闽灿坤B股持续暴跌和退市争议引发了整个B股市场特别是STB股公司大幅下跌和巨幅震荡,又引发了B股市场退市的大讨论。B股市场的现状来看,当前国内股价较低,解决B股历史问题已出现最佳时机,长期被边缘化的B股市场应该走出被遗忘的角落,到了重新寻找新的出路的时候了。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B股市场自1992年建立以来,走过了20年艰难曲折的道路。目前B股市场多数投资者来自国内个人投资者,交易清淡,已经多年没有新股上市,也没有增发,早已失去了融资功能,同一个上市公司的A、B股价格相差悬殊,B股平均股价只相当于同公司A股价格的5--7折左右。国外大机构不愿意光顾B股市场,国内机构又不得买卖B股。因此,当前B股市场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需要进行全面的改造和清理,由于各家B股公司的情况差异较大,不可能用强制手段一刀切,如何才能为B股股份寻找到对公司、股东、监管层都满意的出路呢?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B股市场现存的问题是沉寂了十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非常复杂,并非一个简单的方案可以解决,但我们仍可以把握其中的一些共性的思路作为基本原则。
一是要与现有法规没有重大冲突和法律障碍,监管层支持,主要涉及的政府部门包括:证监会(证券市场监管)、商务部(外资股东变更监管)、外管局(外汇资本流动监管)、国资委(国有控股B股公司的国有股份管理)等
。
二是对B股上市公司本身发展有利,譬如拓展海外业务或海外合作、扩大品牌在全球的知名度需要等等。
三是尊重上市公司和AB股股东的意愿,方案不能一刀切,对B股股东有利,又不损害A股股东的利益,因此必须分别经过AB股股东大会2/3以上通过,且分别需要A股、B股股东分类表决通过,然后经监管层审批。
四是沪、深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支持且能够提供可行的技术路线,如结算系统、交易系统、信息系统、过户系统的交接,B股转H股也需要获得香港联交所的支持。
四大解决方案
中集集团B股转H股的案例,不具备广泛的示范效应,只适用于部分B股公司,例如万科B、晨鸣B等,B股企业的出路应该是多元化的,需要对B股市场的背景及B股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背景、财务状况及历史沿革等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个性化的解决方案。根据目前B股市场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几种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是
AB股公司的B股转H股
,同时提供现金选择权。
适用对象为大蓝筹公司,B股公司须具备几个基本条件:B股流通盘较大、港澳台等海外投资者占有相当比重;或公司有拓展海外业务的需求,业绩优良、符合香港联交所的H股挂牌上市要求。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如:不久前公布的中集集团的中集B转为H股的方案,可参考适用的公司还包括万科B、南玻B、招商局B、深赤湾B等,晨鸣H已经在香港上市,公司可以向晨鸣B股东增发H股,B股股东以其持有的晨鸣B股(估值作价)以适当的比例交换H股。
二是AB股公司的B股转换成A股。
该类公司的数量最大,约占B股公司总量的超过半数以上,也是多数公司及国内B股股东所期待的,由于AB股股价有较大落差,同时需要AB股东分类表决,必须同时确保AB股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失,部分有条件的公司可以先进行B股市场回购,剩余B股部分再实施转A股,同时提供现金选择权,具体操作路径是:AB股上市公司向本公司B股股东增发A股,B股股东以其持有的B股(估值作价)认购增发的A股,公司将这些B股回购注销,实际是一种换股交易,双方都无需发生现金交易,为了不影响A股股价,必须事先对B股进行单独估值定价,或参照停牌时的市场价格定价,以确定合理的换股比例。
三是AB股公司全部回购B股使B股终止交易。
选择该方案的条件是公司有较充裕的现金用于回购,回购B股后符合条件的公司也可以选择向公众增发A
股,也可以在回购的同时,向B股股东配发A股认股权证,认购增发的A股。
也可以考虑由AB股公司大股东要约收购B股,再按适当的比例转为A股(认购增发的A股)。比较适合于B股数量较少,大股东有实力的公司,该方案必须经过AB股份类表决的股东大会批准。
四是纯B股公司直接转A股,少数绩差公司须经过重组或直接退市。
这类公司数量不多,但差异较大,如深市的杭汽轮B等业绩优良且符合A股上市条件的公司可以经过重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全部B股直接转A股重新上市,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同时增发A股,部分业绩较差,不符合A股上市条件的公司则必须经过兼并重组重新上市(如建摩B等),或者宣布退市(例如闽灿坤B等)。山航B由于其控股大股东国航的同业竞争问题,应当选择由母公司回购退市。
以上四种方案是基本方案,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进行适当的组合微调,灵活掌握,好的方案需要量身定制,而不是“削足适履”。
券商、律师、会计师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现存的108家B股公司的业务,也将为中介机构提供大量新的业务机会和赢利增长点。
从我国近年来股权分制改革的思路来看,管理层也不会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而是在确立一个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放手让上市公司根据各自情况提出解决方案,经过AB股股东自主协商,最终通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面对沉积已久的复杂历史遗留问题,无论是证监会等政府监管机构还是相关交易所、上市公司、AB股股东,以及券商、律师、会计师相关中介机构等,都需要以创新的精神、灵活的手段和包容的心态共同面对,才能寻求得到共赢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