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问责赔偿机制应尽早推出
2012-09-04   作者:包兴安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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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2日表示,将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逐步建立健全退市责任的追究机制、赔偿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将逐渐把新股发行审核的重点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转移到平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来,并依法查处“业绩变脸”背后的违法违规行为。
  笔者认为,退市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应尽快推出退市问责赔偿机制。建立这个机制的目的是要让垃圾企业、绩差公司不敢为了圈钱而包装上市,要让发行人和相关机构敬畏市场,从股市源头上就保证上市公司质量,让价值投资拥有坚实的基础。
  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在现有退市制度外,制定专门针对发行人、保荐机构,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的问责赔偿细则。虽然,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形成了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初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退市制度中投资者赔偿制度的力度不够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一个上市公司退市就意味着投资者受损,如果风险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都由广大投资者来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为,退市制度是平等对待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如果上市公司因为正常性的经营失败而退市,投资者作为股东承担应有的责任天经地义。但如果因上司公司经营不善而退市,而且管理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就应当追究管理层相应的责任。此外,还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原因导致退市,上市公司及其他责任主体还应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从海外市场看,证券问责和赔偿的观念深入投资者之心。当投资者碰到造假、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投资者为自己的权益采用法律的手段,让证券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比如,美国的世通和安然事件后,CEO和CFO不但要赔偿罚金,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中介机构也要承担巨额的诉讼赔偿,结果美国股市的信心很快就恢复了。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也不乏有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条款。然而,有些法律法规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新形势。笔者建议,应尽快推动《证券法》与《刑法》有关条款的修改,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加大惩罚力度,并明确证券民事赔偿中的损失计算方法,以增强退市责任追究制的威慑力。同时,可以考虑提高证券行政罚款处罚数额,利用罚没收入设立投资者保护和赔偿基金,还需进一步研究保荐人赔偿、集体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大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以最大限度地杜绝因退市而侵害投资者利益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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