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产权共有难以遏制保障房腐败
2012-09-04   作者:刘英团(法律工作人士)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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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已经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稿的起草工作,在草稿中,购置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须和政府“按份”共有产权已然成为“刚性”规定。有分析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购置保障房的牟利空间将被基本清除。
  开着豪车住经济适用房,坐拥豪宅还能申请到保障房,保障房沦为腐败房不但背离了保障房政策的设计初衷,也侵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引起了人们的极大不满。2010年3月,193名人大代表在6个议案中提出,中国现行有关住房保障制度的规定大都属于政策性规定,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建议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和法律制度。针对这些议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经表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但经过两年的博弈,《住房保障法》最终还是“降格”成《基本住房保障条例》。
  住房保障立法是在对房地产市场屡次宏观调控未见明显效果的前提下,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的。很多专家将住房保障立法定位于“社会法、基本法,是保障性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和社会财产再分配性质的法律,而不是一部社会救济性质的法律”,但据媒体报道,一位参与条例讨论的专家透露,目前形成的草稿,回避了一些问题……
  从坊间到学界,虽然一直以来对住房保障立法呼声甚高,但在“保基本”还是“全覆盖”等问题上争论不休,但没有想到这些争论还没有平息,最终住房保障立法却“降格”成为条例,并且回避了一些所谓的“敏感性”问题。例如,“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并未纳入法律法规的调整。而针对保障房建设中谎报数据、质量不过关、分配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地方政府及官员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立法同样语焉不详。
  法律也好,条例也好,这里面还有一个最让人关注之处,就是保障房产权共有这一提法。但是,保障房产权共有就能压缩牟利者的利润空间或遏制保障房腐败吗?笔者对此并不乐观。“产权共有”不是个新命题。其实,早在2009年6月《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就明确规定,经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可分为购房人产权份额占70%、购房人产权份额占65%和购房人产权份额占60%三类)。当时,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高调宣称,“目前,其他省市有20多种经适房运营方式,上海的‘共有产权、有限产权’制度是唯一的。该运作机制可有效压缩通过经适房投资获利的空间,防止社会公共资源流失,减少寻租可能。”但是,这一管理办法实施后,上海的房价至今依然高企。可见保障房产权共有对抑制房价没有显示出效果来。
  那么,保障房产权共有能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呢?《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第41条、42条规定,“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五年,承购人不得转让承购的保障性住房;确需转让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予以回购”;“购买保障性住房满五年,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承购人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转让所得价款,由出售人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按产权份额比例分享。”事实上,这一规定意味着保障房上市销售不但个人可从中获利,政府也可名正言顺地分得“一杯羹”。在如此巨大的利益刺激下,指望“产权共有”压缩利润空间恐怕是与虎谋皮。相反,“产权共有”如果执行得不好,不仅不能起到平抑房价从而促进民生的作用,反而更易滋生腐败。所以,住房保障立法不但要“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还必须排除掉导致保障房腐败的障碍。否则,保障房只能是“既没有效益又没有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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