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不妨上升至立法层面
2012-09-03   作者:李宁(甘肃省定西市国家税务局)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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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关于房产税改革成为坊间热议焦点。目前,对于房产税改革以及房产税的功能,笔者觉得还存在一个认识误区,特别是将调控房价作为进行房产税改革目的的认识,则在很大程度上对房产税的功能和价值产生误判。
  首先,房产税是向居民直接征税的直接税,其征税难度将会大于当前中国任何一个税种。增值税等都是企业缴纳,政府控制企业的手段较多,征税也就容易,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和单位进行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和个人不直接发生关系,所以矛盾较少。而房产税则不同,必须通过税务机关上门一家一户收缴,其征税难度可想而知。而且,由于对普通住房征税,普通住房则不会像经营用房一样产生货币收入,因此房产税也就是对普通居民个人收入和所得以房产为载体进行征税。居民收入多少?能否缴纳得起成了考验房产税征收的重要衡量杠杆。
  其次,如果房产税按照国外房产税功能定位,以对居民所有住房普遍征税,那么参照当前房屋评估或者市场价值,就是设计很低的税率,一套房屋的年税额也会上千元,再按照当前中国总体房产规模和住房拥有率程度 (目前无法准确知道真实数据,但媒体调查中国城镇住房拥有率达到85.39%,远超世界60%左右的水平)计算,房产税征税规模将远远大于目前第一税种增值税,上升至中国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税种和影响最深刻的税种,其影响程度要远远大于个人所得税。
  第三,房产税改革不能以简单的单纯税种改革看待,而应该放到财税体制改革等深水区改革大局中看待。可以说,中国未来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核心和基本问题就是政府财政体制和财政预算问题。这一特点决定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就必须以财税体制改革为首要切入点。具体来说,就是从限制政府征税权开始,建立公开、透明、民主和法治的政府财政预算制度,实现“预算民主”和“税权法定”。
  当然,房产税作为直接税之一,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等多种功能,在经济社会中意义非常重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中国推行房产税改革,也是大势所趋。所以,结合中国税收改革局势,特别是提高直接税比例降低间接税比例,调控二次分配等,在中国推进房产税改革、建立完善的房产税制度是必然的改革议题之一。既然如此,笔者认为将房产税试点改革上升至立法层面,以房产税立法改革为首要切入点和重要抓手,切实构建“预算民主”和“税权法定”的政治体制改革框架和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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