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法草案目前正在第二轮审议中。不过由于第一次审议的草案中未明确将PE(私募股权)纳入监管范围,因此,业内对于PE是否纳入基金法的争议仍然存在。无论是监管层面,还是PE业内,对于监管都有各自的考虑。不过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纳入基金法,由证监会监管名正言顺。当然,监管到位并不等于明确部门了事,而是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措施。 根据清科数据库统计显示,2012年8月实现IPO的15家中国企业中,共有7家企业获得VC/PE支持,合计创造24笔IPO退出,总共涉及20家VC/PE机构。8月份IPO退出的平均账面回报倍数为6.48倍,剔除同华创投获得的75.37倍高回报,8月IPO退出的平均账面回报倍数为4.21倍。 不过,靓丽的成绩并不能减轻PE行业对于PE监管权归属问题的忧虑。 8月初,25家VC/PE行业协会联名上书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股权投资分开立法,并肯定了目前发改委主导的“备案+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 25家行业协会认为,作为《证券法》的下位法,《基金法》修订草案中对“证券”的定义违背了《证券法》,并将“证券”的界定权从国务院下放到证监会,这有可能导致相关机构受部门利益驱使任意界定“其他证券”的范围,以扩张监管权;其次,将VC/PE纳入基金法不符合分开立法的国际惯例;第三,将VC/PE和通常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归并监管,有可能造成监管风险。 不过,也有不少PE认为如果转由证监会监管,PE机构在退出之时,可以与证监会有良好的沟通,将会有更好的政策环境。 应该了解,PE作为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改委的主要职能不是进行资本市场监管的,虽然其熟悉PE的运作与监管,但发改委的确无法承担PE的监管职能。 而且,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就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小企业管理局。不过,在监管理念上,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美国是尽量减少政府干预,但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要符合SEC的有关规定,如果是小企业投资公司,还应遵守小企业管理局的规定。 实际上,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VC/PE企业除了受到国家发改委备案监管之外,商务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对VC/PE在募集或者投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监督。其中证监会主要负责对涉及IPO退出的VC/PE以及券商直投子公司进行审批和管理。这样的多头监管方式造成分工混乱、政出多门的局面,不利于行业发展。 据不完全估计,中国现有的万余家VC、PE机构管理的存量基金规模为2万亿元,和内地69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规模不相上下。尽快解决监管权归属权问题,让目前以其他名义进行的私募基金名正言顺地进行投资活动,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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