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国人免除大病的恐惧
2012-08-31   作者:徐立凡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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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8月30日公布。意见指出,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大病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准。尽管随着新医改进程加速,近年来全民基本医保体系已经初步搭建并覆盖城乡,但仍处于较低水平。百姓看得起病却看不起大病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大病救济基本靠非制度性的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支撑,并持续成为社会焦点话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和风险难以排除。新的大病保障制度,是基于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民生的思路,把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通过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对接,由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这一思路,既与目前的政府财力和百姓消费能力相适应,又能使全民医保水平再上台阶,为国人免除大病的恐惧带来了希望。
  让这种希望转化为现实,还需要更多努力。良政的实施,既需要顶层设计的推动,还需要切合现实的实施步骤。现实是,相对优质的医疗资源过于集中,大病医疗更具专业性,因此在资源分配上,地区差别更加显著。目前,城乡居民病保仍然建立在户籍管理体系基础上,在异地支付仍然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异地看大病能否获得属地医保的及时给付,还是一个挑战。
  此外,在医保与市场机制对接过程中,医保的公共属性与保险机构的商业属性也存在能否兼容的问题。如果保险机构只注重市场拓展而忽视及时给付,大病保障就可能大打折扣。
  大病保障指导性意见确立的是方向,如何走出一条适合目前的社会保障能力又行之有效的路径,还需要更多积极探索。比如,如何建立完整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医保和新农合的全国流转,避免异地看病造成的政策失效;对于参与大病保障的商业保险机构,如何进行资质评定并建立监管机制;对大病患者的补贴方式,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实现并确保及时性;商业保险机构如何进行真实鉴别又不致损害医保公共性,给大病参保者设置不利条款。
  所有这些大病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可能碰到的问题,都有待各地通过多样性的实践,在积累足够经验后完善消除。
  成熟的社会,一定是行政资源对于民生保障慷慨,社会互助共济功能健全的社会。大病保障,是推动这样的社会成型的重要途径。这项普惠的改革,需要我们一起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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