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重在保障旅游法
2012-08-28   作者:傅达林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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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草案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对中国的旅游业而言可谓意义深远。就在年初,三亚宰客事件引爆网络舆论,对国内旅游市场失序可谓做了最典型性注解。快速发展的旅游业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零负团费、强制购物、辱骂游客、宰客等现象泥沙俱下,旅游景区过度开发、无序竞争造成生态系统恶化,显现出对立法的极度需求。
  作为一种市场领域立法,旅游法的制定则呈现出复杂的利益考量。由于旅游业是一个关联性、综合性极强的产业,涉及交通、住建、商务、文化管理等多个部门,将近上百个行业,吃、住、游、娱、购等相关立法会牵扯不同部门、经营主体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既要在政府部门之间做出利益均衡,又要在经营者与游客之间进行权益配置;既要促进旅游市场繁荣发展,又要避免地方政府过度开发。如此必然给立法带来极大压力。同时还要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恰切嫁接,立法技术较为复杂。
  正视立法中的困境与难点是一种理性态度,但对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的技术化均衡,不能屏蔽立法的终极追求。比起宏观上的市场规范化目标,我更关注旅游法对普通百姓的价值与意义。数据显示,2011年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
  在人人都是游客的背景下,这意味着一部旅游法是事关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立法,与普通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无论利益博弈如何,都不能偏离其维护游客合法正当性权利的初衷。
  因此,旅游法被期待着统领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被广大旅游消费者期许着重塑权利的价值与尊严。如何为游客与经营者之间架构起公平的利益均衡机制,并为利益弱势一方提供足够充分且便捷的权利救济机制,自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今年4月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旅游法修正案,其中设立“赔偿基金”,每家旅行社都需将其营业额的0.1%投入该基金账户中,以保证旅客在境外旅游时遭遇旅行社突然倒闭或破产,仍有人为其支付回程机票费用。如此细致而贴心的制度设计,背后蕴含的权利保护理念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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