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也会在中国侵犯知识产权
2012-08-28   作者:记者 曾亮亮 实习生 黄亚星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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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以重视保护知识产权著称的跨国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往往通过合作、并购等战略获取大量的知识产权资源。但一些跨国公司在经营中也往往会以各种方式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利用知识产权侵害他人。从北京市海淀法院近期审理的案件中发现,一些跨国公司在我国本土化的过程中,就时常发生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侵害行为。

  华盖创意擅将他人作品图片加入自己数据库

  华盖创意图片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授权图片给他人使用,该公司标称,所有图片均位于其在美国的服务器中,并按照一定的类别进行数据库化管理。由于该公司在国际上知名度较高,一般而言,其在案件中多处于原告的地位。但近来,国内某雕像设计人士发现,其创作的一组雕塑的形象居然被收录到该图片公司的数据库中,用于对外销售,于是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图为华盖创意网站首页。资料照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盖创意公司出于商业目的拍摄图片,并将图片出售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海淀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卢正新指出,原告对于其创作的雕塑享有著作权,他人不可拍摄雕塑后,出于营利目的而商业性使用这组形象,这实际上损害了雕塑作品权利人的利益。华盖创意的行为不是新的艺术创作行为,而是一种简单的复制,从三维的立体形象转变为平面图像,而且华盖创意图片公司对图片的使用是商业性的,出于营利的目的,所以这种行为也不是合理使用行为。另外,被告在使用原告雕塑作品的过程中,并未给原告署名,而相反的将原告的公司名称署在图片上,因此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
  卢正新说,知识产权资源是有限的,但其使用方式是无限的。正是由于知识信息的复制、传播速度较快,造成了权利人对于作品的控制权的式微,雕塑作品有可能被他人以图片的形式占有和使用。华盖创意图片公司作为一家跨国的大型图片公司,并非其法律意识不足,或对图片的审查不足,其故意程度较高,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谷歌视频搜索侵犯他人独家网络传播权

  广东某影视公司称,其在谷歌公司的搜索引擎上发现,可以不离开搜索结果页面观看电影。因该公司对有关影片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搜索网站谷歌赔偿经济损失。
  谷歌辩称,其提供的sitemap技术,并未改动视频的内容,因此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谷歌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判令该网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民五庭法官郭振华说,谷歌公司为了能够尽可能多地占有和使用视频资源,通过sitemap技术,在不改变视频的情况下,将他人作品置于自己的播放界面上,向用户提供在线播放视频的服务。这种行为增加了网站的点击量,同时也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困扰。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该视频是否存在该公司的服务器上,谷歌主观上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他指出,网络视频是网络点击流量的大户,各种影视作品及小视频都可能被用户上传至网站,由此造成网络视频良莠不齐,正版与盗版共存的状况。谷歌公司通过截取或者合作的方式,取得部分视频网站的点击量,从而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这种行为方式必然会给权利人造成损害。

  诺托弗朗克诋毁对手产品为假冒

  诺托弗朗克公司是全球知名的生产门窗把手、铰链的企业。但它为了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击,其分公司在国内一家著名的装修网站上发布了商业信息声明称,温州某公司的五金产品系仿造的假冒商品。后该温州公司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该跨国公司删除涉案声明并赔偿损失3万元。
  卢正新指出,原被告双方关于商标和企业名称纠纷尚未确权的时候,诺托弗朗克公司分公司私自在装修网站上发布信息诋毁温州公司,显然是欲通过发布信息,降低竞争对手的信誉,从而达到不正当目的。
  他认为,该案集中反映了跨国公司在本土化的过程中,为了经营扩张的需要,对于国内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通过知识产权的策略打击竞争对手。而这种商业性策略包括诸多方面,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等。
  据他介绍,目前,通过网络手段来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方式非常普及,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发布一次虚假的信息可以置竞争对手于不利境地。这种作法并不可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恶意的中伤其他企业将会损害自身形象。

  跨国软件公司低价转让瑕疵软件

  某知名跨国软件公司子公司将一款软件以三折的价格转让给国内一家企业,该企业在日常运行时发现,通过软件所累计的数字根本不正确,只能通过手算来计数,大大降低了企业运行的效率。该企业多次催告跨国软件公司重新修改后仍无法解决,遂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郭振华指出,上述案件中,该跨国公司知名度较高,国内企业和该公司协商购买相应的软件许可,并要求该跨国公司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软件以适应自己的工作需要。但该公司将一款不良软件以超低的价格转让给国内公司,在使用软件统计数据的过程中,出现各种错误,导致双方交易失败。另外,国内公司贪图便宜,意欲通过低价购买软件的方式来满足公司的需要,但实践证明,购买软件和实施软件工程,都有一个底线,一味调低价格只会适得其反,损害到软件的正常品质。
  他指出,软件设计是一项巨大的工程,耗时长、工作量大,而且涉及到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之间的合作程度和信任关系。在当前委托开发软件技术类案件中,由于庞大的技术开发群体,使得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而恶意的竞争带来的是廉价劣质的产品,最终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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