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修正案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的,将被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元罚款。据悉,有关部门正研究建立一支由财政保障的100个岗位的控烟巡查队伍,但还没有得到编制部门的答复。(8月25日《南方日报》) 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已于去年1月9日在我国全面实施。尽管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控烟措施,但是吸烟率却依然居高不下,控烟工作陷入尴尬境地。去年初,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表示,控烟工作任重道远,下一步将积极推进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的立法工作。从这个角度看,广州对违法吸烟者不需要经过劝导就可现场开罚的做法,可谓是在控烟工作上开了一个好头。 无可否认,任何改革都需要支付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就如同没有免费的午餐一样,不会有无须付出成本就可水到渠成的革新。但是,改革也需要计算成本。换言之,应该以尽可能小的成本付出,换取尽可能大的改革成果。所以,在支持广州对违法吸烟现场开罚的同时,有必要商榷拟组织建立由财政保障的100个岗位的专职“控烟队”。 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烟,根本上讲是社会文明程度和民众道德水平的体现。可以预见,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累进和民众道德水平的提升,专职的“控烟队”迟早要退出历史舞台,而不会是一个永久不变的部门机构。在目前公职人员退出机制尚不健全的语境中,需要担心财政保障的“控烟队”进来容易出去难。此外,100个岗位的财政支出,想来不是一个小数目,这将直接增大控烟成本。 据介绍,成立专职的控烟执法队是参考香港做法。香港在2009年实施《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后,确实规定执法人员有权向违法吸烟者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罚款1500港元。香港控烟卓有成效,得益于严厉的法律规定和一支执法队伍。但是,香港却没有专职的“控烟队”,而是控烟督察、警务人员、康乐及文化事务署、食物及环境卫生署和房屋署指定人员获授权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受罚者须在21天内缴付罚款。也就是说,香港控烟在行政成本支出上并不算多,而是将执法权分散到既有相关部门。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也规定,执法主体分由15个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包括卫生、教育、工商、爱卫、交通、食品药品监督等等,唯独城管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但是,拟成立的专职“控烟队”除直属广州市城管委领导,也有部分将分配到15个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区城管分局。不要说100名控烟队员对于一座体量庞大的城市来说,注定如沙入海、力量微弱,不向城管授权,但“控烟队”又直属城管委领导,显然也存在行政逻辑上的矛盾。 事实上,我们应该相信15个行政执法部门能够持续坚持一场控烟执法行动,也相信将执法权授予城管更有利于控烟。所以,要么借鉴香港做法将执法权分散到各个部门,要么考虑向城管授权。广州作为吸烟罚款的先行者,不宜为其他地方带头“增编”控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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