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价反弹压力日增和地方财政收入吃紧的背景之下,扩大房产税试点再度进入官方的议事日程。对于政府而言,推进房产税有着很高的政策意义。 简单来说,开征房产税具有三重政策考量,首先是通过开征房产税完善税收体制。市场经济国家的税收来源通常包括三个:财产税、所得税和流转税,成熟经济体的主要税收来源应是财产税和所得税,流转税占比较小;中国的情况恰好相反,流转税占据大头,所得税居于其次,财产税基本空白。从完善税制的角度来看,开征财产税是发展方向。政府有义务保护公民的财产,作为财产所有者理应缴纳一定的税收,以覆盖政府相应的支出,这是征收财产税的法理基础。 征收房产税的第二重政策意义在于理顺房地产税收乱局,并将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中解放出来。房地产行业成为经济支柱之后,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地进行土地开发,这导致了土地出让收入在其财政收入中的占比甚高。对土地财政的依赖造就了复杂的房地产税费体系,分布于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和保有等各个环节。通过征收物业税或者房产税,理顺房地产税收体系,进而改变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一直是中央政府希望推动的事情。 让人遗憾的是,房产税承载的上述两种重要的政策意义,在实际操作中更多让位于另外一种实际需要——房地产调控,这成为推动征收房产税的第三重政策意义,也往往是最为重要的意义。此次征收房产税扩大试点的消息之所以言之凿凿,原因是房价有蠢蠢欲动的态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7月份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9个,持平的城市有11个,上涨的城市有50个,而6月份环比上涨的城市只有25个。调控房地产决心很大,招数其实不多,开征房产税是政府手中少有的几张没有打出的牌。 税收遵循法定原则,政府开征任何一个税种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征收房产税的法律依据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当时对于居民非经营性房产暂时免征房产税,现在开征属于恢复性征收。不过,之前几年政府文件对于涉及房产的财产性税收多定名为物业税,最早出现在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务院及国税总局的文件多次提及。 开征房产税之前有关物业税的讨论,更多还是集中在如何完善税收体制和摆脱土地财政的角度,但让学者们没想到的是,将近30年前的一个文件为开征房产税提供了法律依据,接下来只剩下技术问题。当然,不应该过多地局限于概念的辨析,而是要关注政策的具体含义。从上海和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的情况看,其中并未触及现有的房地产税收制度,税基和税率确定也无法起到改善税收结构的效果,两地政策显然还是集中于丰富房地产调控工具,同时也宣示了政府调控房地产的决心,近期有关扩大试点的消息无不围绕这一逻辑展开。 也许征收房产税客观上可以起到调控房地产的效果,但如果以此作为政策出发点则有失偏颇。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征收的法理基础仍不够坚实,最可质疑之处在于房产70年产权期限问题,产权所有者一次性支付了70年的土地使用费,在其持有产权期间再次征收房产税,是否还有义务缴纳房产税是值得商榷的,这关系到土地制度的改革。 二是征收房产税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不仅仅是政策决心可以解决。征收财产税前提包括财产权属登记细致完善、财产价值评估公允合理以及征收技术专业高效等等,目前只有二线以上的城市拥有比较完善的房产登记系统,而且不同城市的完善程度不一,至于财产价值公允评估更是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因此,征收财产税应该回归到更加宏观的税收体制改革和更加微观的产权登记体系上来,这既是一个理念问题,也是一个技术问题,不应该只当作调控房地产应时而动的储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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