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球范围看,基金行业的风险监管,欧盟处于领先地位。作为泛欧金融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MSA)去年初成立,取代了之前的欧洲证券管理委员会(CESR),在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的框架下制定统一政策,以确保证券市场的融合、透明、有效和正常运行。而在欧盟国家中,德国率先将欧盟基金风险管理规范纳入当地法规。其基金风险监管又以其严格、透明与完善著称。联邦金融监管机构(BaFin)一直积极参与整个欧盟风险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各种技术标准的制定。 去年7月,在CESR与ESMA关于UCITS(集合投资计划)风险管理准则的基础上,
BaFin修正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法规(Derivateverordnung)(简称新规则2011)生效。它详细规定了基金业务在测量其资产组合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时,所应采用的方法、规模与参数的确定,以及压力测试。 新规则2011的核心理念是,限制过度使用衍生品,相对风险敞口低于200%。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为更好保护投资者,BaFin加强了对资本市场和投资机构的金融监管。它针对基金行业风险监管的核心是限制其衍生品的过度使用,避免由于过度杠杆化而使基金产生巨额损失,规定因衍生品而提升的市场风险最高不得超过投资组合本身风险的两倍。新规则拓宽了原简易方法的使用范围,并引入绝对在险价值的方法测量风险。新规则颁布之后,大多数的基金公司将原来的简易方法转换到在险价值的方法。 基金投资中使用衍生品产生的杠杆作用,可能会导致投资程度和投资基金市场风险被提高。因在投资中过度使用衍生品而使基金蒙受巨大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2008年10月,Dax指数大幅下跌,德国Gerling
Ampega公司管理的6支基金,违反衍生品风险管理法规,过度使用杠杆,终因对冲策略的失误,使投资者蒙受了高达1700万欧元的损失。仅仅10月,Gerling管理的德国部分基金就缩水达62%。 新规则2011提出了双层次的监管理念,强调建立独立的风险监管部门。 基金行业的经营模式和风险结构区别于银行机构,基金公司与基金的投资者同时面临各种风险。BaFin遵从双层面的监管理念,对投资基金和基金公司及其服务性机构提出了同时从两个层面上识别风险并定期做压力测试的要求。 此外,为了确保监管的有效,BaFin特别要求各基金公司必须设立一个独立的、具有风险控制职能的部门,其级别和职能要独立于基金管理等营运部门,不允许基金管理部门自己承担测量、控制风险的任务。风险控制部门要监管基金管理部门,保证其遵守风险临界值的要求。以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部门的职责为例,它组织上平行独立于基金管理等其他部门,承担了对前台部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监控的职能,并在其违规的情况下,向监管部门汇报。 新规则限制交易对家风险,要求有多维度的压力测试。 在柜台交易(OTC)中,交易一方由于面临违约风险,从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其偿付义务的风险,被定义为交易对家风险。雷曼兄弟、贝尔斯登等金融机构的倒闭,都是源于交易对家风险。在基金投资过程中,由于使用柜台交易衍生品,使基金不仅面临市场风险、发行者风险,同样也面临交易对家风险。新规则2011规定对于交易对家合约伙伴,其风险不得超过5%。 与德国相比较,我国在基金行业的金融风险监管仍旧比较滞后,欧洲的经验与准则,行业风险测量的技术标准,我们可以借鉴之处不少。去年3月,我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从原则、机制、方法、流程方面做了规定,力图与国际规范接轨。而在基金管理的压力测试方面,同样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一方面,要求独立于具体资产组合,设计有可能发生的压力测试情景;另一方面,通过逆向压力测试,有目的地寻找该资产组合真正面临的风险情景,并估计这些极端情形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以便及时防御未来有可能产生的巨大风险。 上月初,全国人大公布了《基金法》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不出意外,修改完善的草案有望在年底前正式颁布。在“合规运作,注意风险控制”
基调下,基金公司可根据资产组合的投资策略及其风险特征,选择使用何种方法。目前,我国基金中使用的金融衍生品结构相对比较简单,基金的头寸多数为股票、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因而可以考虑从简单方法开始。但是,随着一系列新的金融衍生品的陆续推出,衍生品种类增加,结构复杂化,需适时采用绝对或相对的高级方法,以更好地监控基金风险。尤其考虑到我国的投资基金换手率相对于欧洲较高,因而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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