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小微型企业发展和高科技、专业化服务的新型产业部门的兴起,非正规就业以其“行业庞杂,包容性大,适应性强,覆盖面广”得以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城镇重要的就业形式,是当前新增就业的主要途径。非正规就业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也是许多农民工和大学生为事业发展而自愿选择的形式,往往成为他们“创业”的一个前期准备阶段,也是新兴产业形成与发展中要素聚集和相互优化选择的一个必要过程。 当前,由于就业市场与保护机制尚未完善,非正规就业者权益受损现象普遍。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与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这些法律规范多为抽象性和原则性的条文,对“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界定不明确,对就业过程中具体的权利义务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具体的侵权责任也没有详尽的条款。在立法内容上过于单薄,在实践中面对纷繁复杂的劳动纠纷调整缺乏可操作性,对非正规就业者权益的保护程度很有限。 二是权利救济机制不到位。当前我国对非正规就业者权益的救济机制缺乏,就业权益保护方式滞后,非正规就业者权益受损往往得不到有效救济,主要原因是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比较狭窄,局限于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其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排除了非正规就业中的权益争议。在不能通过劳动争议解决非正规就业者权益受损的前提下,又没有相应的政府部门和组织机构专门解决非正规就业纠纷问题,这种状况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 三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针对传统正规就业设计的,具有分割性与歧视性,不适合非正规就业者。非正规就业者由于劳动关系不规范、收入不固定、工作场所不稳定,需要的是操作灵活的社会保险和参保办法。 另外,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力成本,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利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和在非正规就业者参保方面的制度空白,逃避社会责任,不愿为非正规就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导致多数人被排斥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之外,普遍缺乏养老、失业、生育、住房和医疗保险等。随着大量新增劳动力进入非正规就业领域,如不及时将这部分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内,势必造成赡养率提高,缴费比例增加,使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陷入危机,加剧社会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切实保障非正规就业者的合法权益,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非正规就业者权益的制度保护,需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是加快构建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制度。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择业和充分流动,削弱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有助于提高非正规就业者在劳资谈判中的地位,改善非正规就业者的保护状况,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推动经济高效率运行。加快完善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制度,必须推进就业制度改革,破除依据先赋条件限制就业的做法,保障非正规就业者和企业用工的自由权;必须建立一套规范劳动力市场主体行为、职业介绍组织市场准入和中介行为的市场规则,使用人单位、求职者和中介机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克服地方狭隘主义,建立良好的执法环境和市场秩序,保护非正规就业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提高劳动力市场的信息化水平,形成沟通灵敏的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引导劳动力顺利就业。 二是完善非正规就业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制度。首先,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和规范劳动合同,防止用工行为短期化;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加大依法纠正和行政处罚的力度;完善劳动就业监督机制,企业工会要建立劳动合同的内部监督制度。其次,建立完善涉及非正规就业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各级人大、政府应尽快清理、修改妨碍非正规就业者享有平等权利的法规政策,逐步建立完善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体系,修改《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制定《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使职工民主管理覆盖到非正规单位和非正规就业者。 三是完善非正规就业者的素质和技能培训制度。这是保证非正规就业者能力公平的重要载体。培训的作用在于,一方面通过综合素质的增强使非正规就业者的能力得到提升,另一方面通过相关技能的传授使非正规就业者的职业技能提高,这两者都有助于确保制度公平,有助于实现非正规就业者的能力公平。具体来说,培训要在以下两方面着力。首先,要建立人力资本投资的经费支持制度。由于非正规就业者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企业大都不愿意承担特殊培训的成本,而非正规就业者由于较低的收入水平也没有能力或者没有兴趣来对自身的人力资本进行投资,造成了该群体人力资本投资的市场失灵。从制度的角度来讲,必须注意到这种市场失灵的存在,对非正规就业者建立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实现有效的人力资本投资。其次,培训应致力于非正规就业者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即综合发展能力和长期发展能力。这种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非正规就业者的弱势地位,提高他们与岗位供给方讨价还价的能力,有助于实现就业公平。 四是构建有利于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平等公民,非正规就业者应该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必须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以体现制度公平,问题是为其另立制度还是将其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就现阶段而言,可以分层次、分批次解决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针对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建立相应的保障对策,但必须始终以“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最终目标。首先,形成对中高收入非正规就业者的投保激励机制。中高收入者的社会保障缺失主要是由于现行社保制度的激励力度不够,造成他们的缴费愿望不强烈,因此要加强社会保障的激励力度,增强投保方式的灵活性。其次,引入对低收入非正规就业者的风险保障机制。对于大多数低收入者来说,他们还处于生存困境之中,无力承担社会保障的缴费,也意味着现行保障制度并不能对他们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因此,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引入针对该群体的生存风险保障机制是行之有效的方式。再次,坚持对社会保障制度循序渐进的改革方案。这种方案的实施要坚持两个基本原则:坚持“先纳入后统一”的原则,即在现阶段,先逐步保证非正规就业者都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再考虑费率及其它方面的统一问题;坚持“轻重缓急”的原则,即不同类型保障“轻重缓急”程度不同,实际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群体的特征,优先满足不同群体的特殊保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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