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共炎:健全执业检查机制 加强自律监察
2012-08-14   作者:蔡宗琦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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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和《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三个有关自律监察的规则,证券业协会会长陈共炎就此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当前是我国证券行业有史以来最规范的时期,行业的社会形象有所改善,但仍有少数证券公司和部分从业人员诚实守信意识淡漠、社会责任不强,不能客观审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加强自律监察就是要督促行业自省、自律,做到让投资者放心、让社会放心、让管理部门放心。下一阶段,协会将健全执业检查工作机制,完善联合执业检查机制,强化自律监察工作。

  中国证券报证券业协会发布三大规则,有什么现实意义?
  陈共炎:近年来,协会不断加强自律管理和规则建设。截止到2012年6月底,现行有效的自律规则共有107件,初步建成了较为完善的自律制度体系。2011年,新一届协会提出要“着重提高自律规则的执行效力,全面加强自律管理力度,实现协会归位尽责”。此次发布的三个自律监察规则不仅是协会践行“自律、服务、传导”职能,强化自律规则执行效力、进一步归位尽责的体现,也是为证券公司创新发展保驾护航的一项具体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加强自律监察是促进证券行业进一步增强诚信意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加强行业自律监察是行业取信于公众、立足于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自律不严不但会损害市场参与主体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会成为制约资本市场的发展因素。因此,加强自律监察诚信建设始终是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我国证券行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曾经一度出现过较为严重的问题,少数证券公司和部分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行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损害了行业形象。
  经过连续多年的综合治理之后,证券行业的规范运作水平显著提高,可以说当前是我国证券行业有史以来最规范的时期,行业的社会形象有所改善。但是仍有少数证券公司和部分从业人员诚实守信意识淡漠、社会责任不强,不能客观地审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加强自律监察就是要督促行业自省、自律,做到让投资者放心、让社会放心、让管理部门放心。证券行业发展的目标是要强化证券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提高证券公司服务资本市场、服务客户和实体经济的中介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证券行业必须自律、自重、自强。
  郭树清主席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上强调,证券公司应切实履行行业责任、社会责任和市场责任。7月2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正式把“诚信”纳入监督管理的范畴,建立了一整套诚信信息的界定、归集与公开查询。监管部门的诚信监督、管理,市场机构的自我诚信约束,失信惩戒、约束,守信激励、引导等制度机制,在通过对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公开、查询,强化对失信进行惩戒、约束的同时,建立了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按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协会对会员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自律惩戒及奖励信息是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在指导、推动、监督行业诚实守信和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发布三个规则,不仅是强化行业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的客观需要,也是协会“归位尽责”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
  第二,加强自律监察是以合规促发展、为创新保驾护航的重要措施。证券公司在创新过程中难免会有失误或出现一些问题。对于创新中出现的问题或失误,需要合理区分是操作失误还是有意违规,对于操作失误要有容错机制,消除行业创新的后顾之忧,但对于有意违规,需要加强自律监察。庄心一副主席指出,证券公司创新要“打开空间、守住底线”。这里所说的底线,就是要守住合规的底线、风险的底线。证券公司的创新行为要合法合规,不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创新风险要可测、可控、可承受,不外溢,不形成社会性、系统性风险。从协会的角度,守住底线,就是要通过加强行业的自我约束,保障行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创新发展。
  协会在制定三个规则过程中,对原有的90多个自律规则中涉及自律惩戒措施的条文进行了系统梳理及归并,结合行业实际,明确了自律惩戒措施的划分标准、种类、实施原则等问题,使得自律处分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制定规则过程中明确了“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对会员的纪律处分上,采取严格的程序,坚持审慎、客观、公正的原则,明确规定对会员的纪律处分需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上述原则和程序,体现了公平性、合理性和适度性,代表了行业对市场新的发展阶段更深刻、更客观的认识,也对自律管理理念赋予了新的内涵,即在加强自律管理的同时,为推动行业的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加强自律监察是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必要手段。近年来,协会通过制定相关自律规则,规范会员公司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及时处理会员单位、询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信息公示和风险提示,加大投入提高投资者教育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加强投资者保护的作用。但从协会已经实施的处分看,主要是针对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人员、询价对象等的违规行为,对其他行为的监察工作尚未全面展开。此次三个规则的出台,既包括了协会自律处分的实体规则,也包括了程序规则和组织规则,构建了一个统一的自律处分体系,为协会全面查处证券业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行业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报三个自律规则有什么特点?
  陈共炎:此次出台的三个规则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实体规则、组织规则和程序规则三位一体,共同构建协会自律惩戒措施的规则体系,标志着协会自律监察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阶段。
  二是实施惩戒措施时,注重区分个人行为和机构行为。美国金融行业监管协会(FINRA)是全球最大的证券自律组织,其执法实践表明,自律惩戒主要是针对个人,个人的违规行为数量远远超过机构。从2007年至2011年的五年中,FINRA对机构处以取消会员资格的数量分别是16家、19家、20家、14家和21家,而对个人实施注销执业证书的分别是338人、363人、383人、288人和329人;对机构采取暂停执业的数量分别是5家、0家、1家、1家和0家,而对个人采取暂停执业的数量分别是288人、321人、363人、428人和475人。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应追究机构责任,这是个复杂的问题。协会在实施自律惩戒措施时,坚持将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区分开。根据自律管理对象违法违规的事实,对个人行为与机构行为加以区分,这对保护行业创新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三是坚持阳光执法。组织规则和程序规则主要是规范协会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充分保护自律管理对象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回避权、复查或复核权,让协会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四是坚持自律处罚与行业发展相协调原则。实施处罚不是目的,自律监察的目的是要督促行业自我警醒、自我评估、自我检讨、自我修复,最终服务于保障和促进行业创新与规范发展。
  五是遵循惩戒措施与过错相适应原则。对自律管理对象处以自律惩戒措施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自律规则为准绳,要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规范执业。

  中国证券报下一阶段,协会如何推动自律监察工作的开展?
  陈共炎:三个规则的出台,解决了协会自律监察工作有规可依问题,具体效果如何,关键在于执行。下一阶段,协会将采取两方面措施强化自律监察工作。
  一是健全执业检查工作机制。建立专门的执业检查机构,加大对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自律规则和职业道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那些有损行业形象、危及行业诚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查处。
  二是完善联合执业检查机制。2011年,协会与证监会机构部、深圳专员办合作探索建立了联合执业检查机制,初步形成了协会自律监察通过案件移送机制连接行政监管,通过执业检查连接会员自律的案件发现机制,为加强自律监察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一阶段,协会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探索联合检查机制,不断提高自律规则的执行力,维护自律规则的严肃性,增强自律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净化证券市场环境,维护证券行业的“三公”形象,树立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此外,协会将按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会员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自律惩罚等诚信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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