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7月下旬,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对再行修订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正是在这个新修订的条例中,出现了向外地游客征收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的内容。对此,地方官员表示,通过立法开征此费,将有利于增强全民保护滇池的意识。 其实,就中国整体的生态现状来说,岂止是应该向滇池的游客征收生态补偿费?北京的昆明湖难道不应该像昆明那样,向外地游客征收生态补偿费吗?太湖周边地区难道不应该向外地游客征收生态补偿费吗?杭州难道不应该向游西湖的外地游客征收生态补偿费吗?如果昆明向游览滇池的外地游客征收生态补偿费的逻辑成立,那么,所有湖泊、河流都应该向在岸边驻足的外地游客征收生态补偿费。 强制、半强制地劫扣公众款项,并认为这种做法有利于增强公民意识,这样的“法制”是什么法制?公民经由此种方式而“被增强”的意识,既不是立法者所宣称的“保护滇池意识”,也不会是什么“法制意识”,而只能是立法者所不愿看到或预见不了的意识。 云南官方所谓“增强全民保护滇池的意识”,其实毫无说服力。否则,这项收费为什么偏偏向外地游客征收?难道滇池的污染者仅仅是外地游客?难道立法者及其“老乡”不必为滇池环境负责?难道立法者所在地人们的“保护滇池意识”已不需要增强?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补偿是环境保护上公认的道理,要治理环境污染,首先应厘清“污染者”是哪个群体,将板子毫无道理地、粗暴地打在“外地游客”身上,理从何来? 据说,此项“条例”的立法依据是治理滇池需要巨额投入,而这笔资金的缺口高达80%。一缺钱,马上就想起了公众的口袋,并且,不仅想起公众的口袋,还变着法地把强行伸手掏钱的行为合法化,这种思维惯性其实是无法治观念的体现。如果各地都“普及”这种通过立法向外地人“开斩”的法律,那么,则真的是“全民”之中无人能够幸免,即使是昆明公众,也难逃被劫的命运。 如果云南的这个“条例”付诸实施,受害于此的外地游客,其实有许多法定的理由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定程序阻止这个“条例”。如此,才能杜绝这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产生负面的示范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