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利不起早,人如此,询价机构亦如此。要约束人或机构,除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外,还需要进一步从“利”字上下工夫。 在新股询价中,部分机构出于各种利益考虑,报出高价推高发行价,已成业界不争之实。要根治该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询价机构在报价过程中的利益博弈机制。 按照现行的发行机制,具备询价资格的机构投资者报高价推动发行价走高和最终是否掏钱高价申购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首先,报高价除了部分拉高发行价外,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没有必然联系,因为发行价的确定还需要考虑申购机构的覆盖率、申购倍数和发行市盈率等多方面因素;其次,报高价者不一定就产生真实的认购行为,因为在报价结束后,只有报价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者,才有机会参与网下申购摇号,且中签后才产生申购行为;第三,也是最关键的,报高价者即使中签了,也不是按自己报出的高价去认购。 也就是说,询价机构的报价行为和它最终的申购行为之间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而就是这种不确定性,产生了“人情报价”、请托报价等不良现象。甚至,有些主承销商还埋怨有些机构投资者捣乱报价、不负责任地报价,因为这类机构报价太低。 要消除这些现象,就必须将上述不确定性因素转换成实实在在的确定性因素,让报价行为和申购行为直接挂钩,建立必然联系的询价机构报价行为和申购操作的利益博弈机制,即建立起价高者按其报价优先获得申购额度的机制,从而真正从询价机构切身利益角度使得报价和申购言行一致。其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该机制符合人之常情。从理论上讲,机构报出的每一个价格,本应经过其内部的研判并做出决策而产生的,并反映出该机构对新股价值的认可程度,那么,价高者按其报价优先获得申购额度,就如同人要言行一致一般。 其次,有利于抑制捣乱报价、压低报价行为。捣乱报价、压低报价者无非是想拉低该新股的发行价,让发行人少募资金,让承销商少获得承销费用,自己则以低成本获取新股股份。但新股申购资金毕竟是有成本的,实行价高者按其报价才能优先获得申购额度的规则,对于压低报价者而言,就有可能因申购不到新股而颗粒无收。 最后,有利于促使保荐机构不断提高保荐项目质量。常言说,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但在新股市场中,只要项目是真正的“千里马”,总会有几家“伯乐”机构会给出相匹配的报价。从而给发行人、保荐机构和承销商带来相应的利益补偿;反之,则会导致这些市场主体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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