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建设厅表示,该省将逐步减少经济适用房建设数量,到明年年底全部取消经济适用房。主要原因是,经济适用房容易滋生腐败;经济适用房面积虽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但真正需要住房的仍然买不起,而买得起房的,又嫌房子面积太小;资质审查很难,操作起来有难度。同时,该省取消经济适用房后,政府将大力发展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并加强棚户区改造。(《河南商报》8月3日)
在河南省宣布取消经济适用房之前,既有理论上的支持声音,又有实践中的“参考范例”。早在2009年,经济学家茅于轼就曾抨击过,“经济适用房既无效益又没有公平,效率低、不能创造财富,一点好处都没有,经济适用房要赶紧停下来”。基于类似理由,今年以来,江西和广东两省均宣布停建经济适用房,将其保障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畴,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如此取消经济适用房的理由,很容易被诟病为因噎废食。但事实上,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论断。如果说经济适用房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因噎”,那么取消经济适用房并非“废食”,因为受经济适用房保障的对象,其居住权还有廉租房或公租房的保障。两者的区别只在于居住者对于所居住的房屋,享有的究竟是权能充分的所有权,还是仅能够满足居住需求的使用权?
事实上,正如有专家指出的,对于住房保障问题,政府的责任是“保障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保障“人人都有房产证”。从这个意义上讲,取消经济适用房的做法,并非如持“因噎废食”论调的批评者所想象的那样避重就轻。更何况,如果我们不是极端的理想主义者,也会明白经济适用房的骗购顽疾,以及身处夹心层市民“两头不靠”的尴尬境地,改变起来并非朝夕之功。与其理想化地维持现状,不如脚踏实地地寻求变通之道。
如此看来,对于一些地方取消经济适用房的做法,既不应视其为洪水猛兽,更不能站在“因噎废食”的道德制高点上,将其一棍子打死,关键要看其“替代品”是否能更好地减少腐败,实现“居有其所”的效果,而这要从技术上解决很多现实问题。比如,廉租房或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要根据这种情况变化,做出怎样的政策调整,才能真正将原本属于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的市民全部纳入其中?经济适用房分配过程中存在的资质审查难题,并不会自动消失,这一难题如何解决?
更进一步讲,从商品房到经济适用房再到廉租房或公租房,政府的“获利度”在递减,而“责任度”在递增。取消经济适用房,将廉租房或公租房作为替代品,意味着政府的公共责任在加重而不是减轻。这种情况下,取消经济适用房究竟是一些地方政府在自我加压还是以“瞒天过海”的方式推卸责任,就很值得怀疑。毕竟,目前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不仅是申请者的骗购,还有建设者的“漫不经心”——投入不足、位置偏远、质量堪忧等等。
因此,取消经济适用房真的没什么不可以,关键的问题是取消之后的“替代效果”。如果解决不了取消之后的这一系列问题,公众就很容易相信,取消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以“脏水和婴儿一起倒掉”的方式,来变相推卸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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