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想加“国”字难过法律门槛
2012-08-07   作者: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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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商标局发布的初审公告显示,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了商标局初步审查。该消息一披露,立即引起了白酒行业的强烈反应,一波涉及“国酒”的舆论战可能即将开打,成为近年来酒行业的最大商标案例。
  事实上,从2001年开始,贵州茅台已连续10次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但都被以该商标有夸大宣传性质、作为商标注册具有不良社会影响为由直接予以驳回。但是,茅台继续毫无顾忌地宣传和使用这个被驳回的无效商标。
  虽说在消费者眼中,带有“国”字头和“中国”字样的商标以及“××专供”的产品往往被赋予了“高品质”的光环,但这些字眼的使用,因为有悖于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受到严格的限制。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早在2010年7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按照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含有“中国”字样的商标申请,申请商标和申请人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二是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三是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四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从法律角度来看,茅台使用未经获批的“国酒茅台”涉嫌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而茅台将“国酒茅台”作为企业商号,也有悖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尽管带有“国”字头和“中国”字样在商标申请及使用上受到严格限制,但长期以来,众多企业却热衷于以“国”字头和“中国”等宣传用语来提升品牌形象。加强“国字头”商标和商号的审批和管理,是政府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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