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既是中国证券市场未来长远、健康发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也是决定中国证券市场转型成功与否的重要衡量标准。作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制度性措施,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尤为重要。
构建全面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金融市场创新尝试亟待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保护投资者。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一直都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十分关注,作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敲门砖,国债期货与权证的出现对我国证券市场建设的方方面面都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尤其是投资者权益保护。至2010年股指期货业务推出时,投资者适当性已经为市场普遍接受并成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制度性措施。
证券行业的长远发展亟需构建全面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一方面,国外证券行业的发展历程及当前市场环境,充分显示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创新发展有必要构建以投资者为中心的盈利模式,实施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经历二十几年的迅猛发展后,在当前面临着传统“通道代理服务”不再能够满足投资者需求的严峻挑战。此时,构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塑造以投资者为中心的资本中介服务盈利模式成为证券公司寻求自身蜕变的必然选择。
另一方面,在有效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与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向其提供诸如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专业性较强的资产增值服务,成为证券公司收入及业务稳健发展的“明智”之选。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应涵盖不同层次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当包括不同效力层次的规范。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和证监会针对个别业务发布的监管规则,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为主的投资者适当性框架。为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构建我国证券市场全面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明确以下内容。
首先,在证券市场基本法律《证券法》中规定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履行的适当性法定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其次,除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外,整合中国证监会针对个别业务制定的适当性监管规则,适时推出证券市场适当性统一规则,明确证券公司实施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行为规范以及行政处罚措施。
再次,积极发挥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自律监管机构的职责,制定引导会员实施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自律规则或者业务规则。
此外,作为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产品或者服务的主体,证券公司在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同时,基于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与法律风险防范的考虑,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内部制度与流程,也是适当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体现不同方面的制度内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含不同效力层次的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内容上也有所差别。《证券法》主要调整证券公司、投资者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证券公司在面向投资者开展业务时应当承担的适当性义务;适当性监管规则应明确证券公司应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实施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划分、适当性评估管理,并将适当性作为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开展相关合规管理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重要指标。
至于投资者参与特定投资时应当满足的诸如投资经验、财务状况、投资知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可由证券公司在开展具体业务时,或者证券交易所在推出特定金融产品交易时,通过程序设计,借助技术手段与合约设计的方式实现。具体可在金融产品的销售说明或者交易合约中载明,并在向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时由证券公司作出解释、说明。这是证券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对接受其服务或者产品的交易对手方投资者的“筛选”而非对投资者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