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月31日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明确在特定情形下,将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飞行检查。
在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手段不断叠加、安全事件却有增无减的当下,国家食药监局祭出的飞行检查新招让人耳目一新。
“飞检”是体育界的发明,指的是在比赛以外进行的不事先通知的兴奋剂抽查。由于“飞检”特有的突然性和震慑性,已成为体育界反兴奋剂的杀手锏。揆诸国家食药监局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飞检”规定,大体上如出一辙。正因如此,其震慑和查处违法行为的功效值得期待。
“飞检”的特点是突然性和震慑性,放在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上,突然性可以局限地理解为保密性,震慑性则可以特指为“飞检”行动和检后究责。在保密性方面,《办法》设立了保密制度,但在新闻报道中我们没有看到罚则。既往诸多事件中积累的经验表明,没有严谨的保密措施和严厉的罚则,泄密很难避免。一定程度上,“飞检”的保密性强弱将决定这项新规的成败。
在震慑性方面,《办法》规定四种情况下可实施“飞检”,而这四种情况在单独某一家餐饮服务单位发生的概率似乎并不高。显然,只有像国际田联一样频繁“飞检”,其震慑性才能被突显出来,如果一年“飞”不成几次,对全国230万家餐饮企业来说,被抽到的概率几近于零,就根本谈不上震慑性了。
再扩展一些看,餐饮服务中委实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但更大的隐患藏匿于食品加工、生产和销售领域,近年来频曝的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生在餐馆之外。所以,食品安全“飞检”需要扩大覆盖范畴,将加工、生产和销售企业纳入其中,使“飞检”真正成为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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