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终结“暴雨拒赔”的车险霸王条款
2012-07-31   作者:殷国安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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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7·21暴雨”灾害使数千辆小汽车因为水淹而发动机受损,但当车们主就此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遇拒绝。车主亚明就是其中的一个。(央视网7月29日)
  亚明的小汽车购买了“车损险”,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讲了两点拒赔原因:一者,保险公司也是要挣钱的;二者,亚明的车只买了“车损险”,没买“涉水险”,而对于这类发动机受损,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记者调查发现,在北京保险市场占有较大份额的人保、平安、太平洋、国寿、阳光、中华、大地等7家都是同一口径。
  其实,就在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责任”一章中,明确写着赔偿项目包括“暴雨”损失。所谓“车损险”,岂能不包含最严重、最关键的发动机损害的赔偿?可是,众保险公司立刻以合同的“免责条款”予以否决,原来“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造成发动机损害的”,属于免责范围。
  于是,同一家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在“保障责任”条款里规定“车损险”赔偿包括“暴雨”损失,而在“免责范围”中又规定,涉水行驶造成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这简直涉嫌欺诈消费者。
  不过,保险公司这种自欺欺人的伎俩肯定难以得逞,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就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更是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事实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优先尊重消费者的解释,此乃各国立法通例。那么,当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前后矛盾,按照法律规定,哪种解释对保险公司不利,就应该选择哪一种。因此,保险公司的“解释权”就成一堆垃圾了。
  事实上,关于“车损险”拒绝赔偿暴雨损失的官司,全国已发生多起,它们无一不是以保险公司的败诉而告终。昆明的张先生就因为暴雨损坏汽车发动机,修车花去40万元,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经过两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还是承担了40万元的赔偿责任。所以,针对北京“7·21暴雨”灾害,专家建议车主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对于上述这种明显违法又普遍存在的车险霸王条款,应该从源头上取缔,消费者协会、国家工商总局特别是保监会,都应该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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