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于供电的压力,日本终于决定重启关西电力公司大饭核电站3、4号机组,但鉴于反对声势强烈,而偏偏4号机组中央控制室上周又发生安全报警,经济产业相枝野幸男随即表示,政府将考虑针对不重启其他核电机组的情况,推进制定应对供电不足的措施。
日本福岛核泄漏危机过去一年多了,世人的反应似已不再如当初那么强烈,但福岛核电站周边土壤中铯放射性活度依然在创新高。危机远未结束。日本国会福岛核事故调查委员会公布调查的最终报告指出,事故并非只是自然灾害所致,也是可避免的“人祸”。换句话说,根本原因是在核电站体系的管理中,“权力设计”出了问题!
在核电运行体系中,其权力的价值属性具体包括:审批权、监督权、应急处置权与核废料处置权。核能发电的特殊性决定了核电站的建设、监督、应急管理与核废料的处理的各个环节,国家都必须充分参与其中,充分发挥国家“公权”,并承担起应尽责任。另一方面,核电站的产权、投资权、融资权、生产权、研发权和经营权,还具有使用价值的属性,由于核电站建设需要投入巨额资金,也需要先进的技术方案与各类人才,政府不可能也没有实力完全承担起全部职能。因此,“多元化”的使用价值属性实质上是为保证效益的最大化。
日本福岛核危机发生后,有人指责日本政府“政治领导力不足”,对核电站运营监管不力,导致部分依赖受监管者“自觉”;也有人认为是东电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态度消极。这些解释都有其合理性,但还未触及原因背后的深层次的“原因”。归根到底,这是核电站运行体系中权力归属存在严重问题。
东电表面上是一家民营化的上市公司,在资产关系上与日本电源开发(J-Power)这样的半官半民电力公司不同,东京都政府是其大股东。看其历史,东电更像一家有着“大企业病”的政商,表现为政府与企业的职能交叉,官僚主义盛行。这种病症表现在企业自身,但结症并不在企业。东电背后实质上呈现的是一系列的利益链条。东电早期曾发生一系列造假丑闻,日本政府未能很好发挥监管责任,使得东电多次轻易逃避了制裁,而福岛核电设备的质量问题应该是政府早就该要求强制整改的。东电所拥有的“运营权”,与日本政府应履行的“监督管理权”的混淆不清,两者都未能很好发挥各自应有的职能。
从前苏联切尔诺贝利事故到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得出的深刻教训是:不同主体相匹配的权力系统结构,应在考虑权力使用特点的基础上得到重建。不同主体的权责应有明确分工。
国家主体应充分发挥“公权”的作用,实行有效的审批权、监管权、应急处置权和废料处理权。从未来核能利用的趋势看,国家主体的这些职责的分量将越来越重,国家能否更好地履行这些权限与职责,从根本上决定了核能和平利用的道路能否继续往前走。
国企,作为国家职责与经济利益的双重代表,应在产权、研发和经营方面承担更多责任。对民营企业,应充分发挥其趋利的特征,鼓励其广泛参与核电设备的生产。但民营企业投资核电,必须通过制度化的设计,由国有企业托管经营。在保证其投资收益的基础上,应提取风险准备金与核废料处理费用,将一部分投资收益用于潜在的事故处理费用。这样可以充分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从而避免出现福岛核泄漏事故发生后,东电面临的永无止境的赔偿结果。
至于核电站体系管理的“权力设计”,应坚持研发与生产经营相分离、投资与经营分离、电站与电网分离、企业使用核燃料与核废料处理分离的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应急处置应由国家统一掌控、监督生产与废料处置要统一、国家能源战略与实施计划要统一、国家监督要与国际监督体系统一这样的四个统一。
任何一个国家的核电站都不仅仅是该国自身的事情,而关系到世界各国利益。亚洲各国普遍缺少必要的监管能力和措施,一旦发生核事故,应对能力非常有限。因此,需要充分发挥供给监督体系的作用,同时,国际监督体系不能由个别国家主导。各国不能各自为战,更不能行“私利”而忘“公义”。必要时,相邻国家和国民都享有向事故国要求赔偿的权利。
在全球倍加重视核安全的背景下,此次日本国会的福岛核事故调查委员会所公布的调查最终报告,虽然指出东电应对不利,但却发人深省地将责任推卸给日本前首相:“时任首相的菅直人视察第一核电站、官邸经常致电事故处理现场,这些做法可能造成现场混乱,导致对重要处理作出错误判断,‘危害较大’”。可见,在国家核电站体系的“权力设计”中,利益的博弈远大于科学而务实的态度。这不能不给当今世界又增添一份不安定因素。
如何使核能更好地为全人类服务,这不仅是个态度问题,更是首先应由发达国家倡导并承担其义务的国际化共同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