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霍浪费入罪有法可依
2012-07-31   作者:张晓东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各级公仆作为群众利益的捍卫者和社会财富的管理者,只有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勤俭办事的责任和义务,而没有任何暴殄天物、挥霍浪费的权力。古语云:“惟俭足以养廉。”毛泽东同志也曾谆谆告诫全党,“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和资源,脱离实际,竞相攀比,摆阔气、讲排场、比奢华、乱折腾之风愈演愈烈。尽管常披着“工作需要”之类的外衣,却往往与腐败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笔者认为,遏制铺张浪费之风的发展蔓延,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畅通民意渠道,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不仅包括“三公”支出在内的政府各项财政支出要定期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更重要的是在重大决策出台前,要通过引入专家论证、社会听证、公示纳谏等决策民主机制,多方听取意见,确保涉及百姓利益的各项决策能够连接民意、顺应民愿、惠及民众,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避免一个人或者少数几个人滥用决策权,慷国家之慨、逞一时之快而损害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
  二是加强舆论监督,以阳光促规范、赢公信。舆论监督作为百姓喉舌、政府镜鉴,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不可或缺。特别是在当今信息时代,“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应进一步增强信息公开意识和自觉接受舆论监督意识,养成在开放、透明、全方位的监督下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习惯,确保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是衔接刑事立法,将情节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笔者认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肆意挥霍浪费国家财产,给国家、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完全可以援用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无需增设“挥霍浪费罪”等新罪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从理论上看多属于“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之情形。
  当然,所有这些,还取决于有没有痛下猛药的勇气和决心。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相关新闻:
· 我国拟修法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 私募运作将有法可依 2012-06-26
· 骗取低保入刑有法可依 2012-02-15
· 拒绝被动消费有法可依 2011-08-05
· 山东高温“停工”有法可依 2011-07-31
· 有法可依是方位有法必依是方向 2011-03-11
 
频道精选:
·[财智]诚信缺失 家乐福超市多种违法手段遭曝光·[财智]归真堂创业板上市 “活熊取胆”引各界争议
·[思想]夏斌:人民币汇率不能一浮了之·[思想]刘宇:转型,还须变革户籍制度
·[读书]《历史大变局下的中国战略定位》·[读书]秦厉:从迷思到真相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经济参考报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JJCKB.CN 京ICP证12028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