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市场经济法制的日本模式
2012-07-30   作者:上村达男(早稻田大学教授)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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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美和日本均有过泡沫经济的惨痛历史,但不同的是,欧美吸取了失败的教训制定了相关的监管市场的制度,而日本却没有。
  欧洲尽量避免完全依赖市场,制定保守的公司法,重视对金融从业者的监管,对以股价评价经营者的方法持怀疑态度,原则上禁止自我取得股票,事业重组的自由空间也较少。美国鼓励揭发违法操作,向揭发者提供奖金,设立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民事制裁严苛。为此,甚至使用监听、“钓鱼”等手段。美国的自由就是靠这些近似下流的方式得以保证的。
  日本战后初期百废待兴,经济发展优先速度而不是质量,因此特别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但在经济快速发展之后,也没有制定必要的法制以加强市场监管,结果快速冲进了泡沫经济深渊。泡沫破灭之后,为了挽救金融机构,避免企业破产,日本不仅没有加强反而进一步缓和监管。日本最近连续发生奥林巴斯、大王制纸、AIJ投资顾问等与证券市场和股份公司相关的不幸事件,便源于此。这些现象是日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之间的互动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因此,日本必须健全市场经济法制。要建构市场经济法制的日本模式,吸取欧美的先进经验,同时为亚洲国家的法制贡献自己的力量。日本能够也应该做到这一点。(梁宝卫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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