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审慎核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许可申请;要规范行为;监管机构应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近日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下一步将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政策,加强分类指导。今年5月,银监会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 首先,民资进入银行业有利于改善银行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银行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实施意见》鼓励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状况良好的民营企业金融银行业,这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能机构够促进银行改善它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其股权结构。 其次,有利于解决微小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实施意见》要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工作流程,使相关机制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实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对小型微型企业减费让利,具体落实优惠服务原则,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等。《实施意见》从服务机制、资源配置、产品创新等方面,对银行业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 再次,有助于农村金融的发展,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不足的农村地区增设营业网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现有农村地区网点布局,将在当地所吸收的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不断加大“三农”服务力度。 《实施意见》还调整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原来的不低于20%降低到15%。同时明确,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银监会还出台了专门的办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问题。为充分发挥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长期稳健发展的积极作用,《实施意见》强调,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帮助建立以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 最后,有利于金融创新。《实施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提供循环贷款、应收账款保理、同业互保、联保贷款等多元化的特色金融产品。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根据微小企业的特点开发出符合微小企业特点,满足其金融需求的新型的金融产品。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必须加强风险管理,不可盲目进入,防止民间资本“一哄而上”又“一哄而散”。银行作为一个风险行业,而民间资本由于资本分散等特点抗风险能力较低,所以在引入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同时必须加强风险管理。 首先在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许可申请时,要审慎考虑投资者对拟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避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缺陷,关联关系复杂、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现金流量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畸高的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需与其他资本同等遵守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应的审慎要求。 其次,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遵守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等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和其他风险。 最后,对于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或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而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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