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体国民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障,是政府的责任;而基本养老保障之上的差异化保障需求,应交给市场 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从无到有,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未富先老局面的快速临近,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面临基本养老保险财政“兜底”压力增大、基本养老保险公平性不足、缴费比例较高、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不平衡等多种严峻挑战。 随着居高不下的公共养老金支出给养老金体系乃至政府公共财政带来的压力不断加大,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纷纷对养老金制度实施改革,通过市场来分解政府的压力,即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养老责任。 建立可持续的养老保障制度,必须协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 首先,要明确政府和市场在养老保障制度中的职能和分工。为全体国民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障,是政府应当承担责任的领域;而对于基本养老保障之上的差异化保障需求,应交由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初步搭建起了政府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商业保险三支柱的框架。
其次,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实现财政可持续。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平均替代率在45%左右,对中低收入人群的替代率已经超过50%,无论是比照国际水平,还是对比我国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这个替代率标准已不低。但面对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养老保障需求,必须要大力发展二、三支柱,利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解决养老需求和财政负担之间的矛盾。 第三,注重“建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营效率。在基本养老保险领域,有些服务功能可以由政府通过购买来实现,借助市场提高效率。 最后,要加大二、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政府应在考虑财政收支的情况下,对商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给予减免或延迟纳税的财税支持政策,促进二、三支柱养老保险发挥作用。 实践探索表明,运用市场机制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切实可行而且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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