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资金池漏税
2012-07-26   作者:汪蔚青(上海交大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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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H集团公司在全国有十几家子公司和分公司,集团公司为了有效利用资金,并加强集团财务管控能力,在L银行建立了资金池,以一个资金量最大的子公司作为龙头,建立统管账户。纳入资金池的子公司每月20日前上报下个月需要的资金量以及具体到每周的资金使用计划,同时还要汇报预计流入资金量。集团会根据下属子公司的计划来统一管理资金,子公司超过限额的资金会划到资金池中,而子公司若短期内需要使用资金时,也可通过资金池进行短期融资。向资金池借款,需按照约定利率向龙头企业的统管账户支付利息,而从子公司账户上划进资金池的资金也按照约定利率收取利息。但这些利息收支都只有集团内自制结算单据,龙头企业也据此支付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收到的利息,也计算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当然也有特例,集团内个别亏损的子公司,由于要发放员工工资和支付基本社保费用,从资金池中借贷的资金,作为集团特批,并未计算其利息。
  2012年4月,H集团在进行年报审计时,会计师对集团资金池资金划转利息问题提出异议:这部分利息不仅仅要合并入应纳税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营业税。而那些亏损的企业,借款不支付利息,但龙头企业必须计算利息,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此,集团财务总监K先生有点不能理解。
  其实在我国,企业是没有对外发放贷款的资质的。但是由于银行嫌贫爱富的本质,贷款手续又繁琐无比,因此很多集团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在集团内进行了各种融资“自救”计划,资金池是“自救”方式之一。当然,是不是能经营放款是银监会的管辖范围,而税法只管企业间如果进行了资金拆借,需要怎样交税。
  按照我国税法,企业间发生资金拆借行为,应视为发生贷款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5%的营业税税率全额计征营业税,同时,合并入企业收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子公司支付利息时不能仅凭集团内部结算单据就作为税前列支凭证,收到利息的企业需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归地税局管)申请代开营业税发票,支付利息企业才能据此在税前列支财务费用。
  H集团内有的子公司由于自己有能力,可以从银行取得低息贷款。有的子公司放在资金池内由集团统一管理,而有的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指令,直接划到个别子公司,并不收取利息。这种情况虽然在实际业务中时有出现,有学生说:我们是兄弟公司,借钱当然可以不收利息。同时,如果企业一面向银行贷款,一面又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则银行贷款中与借给关联方金额相同的资金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举例来说,甲企业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然后无偿借给关联企业B公司600万元,则600万元的利息不能作为成本在甲企业税前列支。
  那么关联企业间借款如果不收利息会如何?问题是,我国税法要求,关联交易应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来计算并缴纳税金。兄弟公司间资金拆借可以不收利息,但是不能把国家的税金也豁免了。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上例中,甲企业可以不收B公司的利息,但是这600万元:借款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金额,必须按照5%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金,同时并入企业收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既然甲企业已经缴了税,而B公司却因为没有取得合法凭证不能作为成本而税前列支,这就有点不经济了。因此,建议企业还是去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营业税发票给借款企业作为成本列支来得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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