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颁布,法规上的“盲区”已经被扫除,但这并不意味高温保护管理上的“盲区”也被扫除,还需要监管部门主动作为,加强监管,减少职业伤害 暑伏来临,中午街头气温高达38摄氏度,不少建筑工地上的工人还在露天劳动,派发售房广告传单的小伙子还在路口穿梭,除了简单的遮阳帽外,几乎没有任何高温防护设备。近年来,随着夏季平均气温的升高,在夏季高温天气从事户外作业导致中暑的也越来越多,甚至人员死亡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许多人都认为,防暑降温是一种员工福利,企业效益好、社会责任感强,防暑降温措施就充分。相反,如果企业效益一般,经营者社会责任意识较弱,防暑降温设施和措施就相对不足,甚至没有也是理所当然。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错觉,法律法规体系的滞后有一定责任。今年7月以前,我国一直沿用上世纪60年代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其中仅对工业、交通运输业、基本建设工地及田间作业的相关岗位进行规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形态发生巨大变化,行业多样化,用工岗位也五花八门,许多新职业、新岗位尤其是第三产业中的众多用工领域成为《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约束“盲区”。防暑降温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没有强制约束,许多高温岗位、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很容易被漠视。 随着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颁布,这一法规上的“盲区”已经被扫除,但这并不意味防暑降温工作管理“盲区”也被扫除。 其实,在旧的管理办法中,许多传统工农业领域的防暑降温措施都有明文规定,但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的落实情况有好有坏。薄弱环节是明显的,劳动力流动性大、技术含量低的建筑工地,以及效益不好的厂矿等。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背景下,不仅用工单位不会主动考虑防暑降温,就连劳动者自己恐怕也很少意识到高温对身体的伤害并主动维权。 当我国在2010年将因工中暑纳入职业病目录时,就清晰表明防暑降温措施是职业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暑降温措施不是福利而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新的管理办法颁布后,法规的适用范围变大了,意味着抓落实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劳动力供求关系趋缓,用工方的“话语权”无形中又增强了,这更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多到防暑降温的薄弱地带去走走看看检查纠正。另一方面,应当不断加大包括防暑降温在内的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培养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最大程度减少职业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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