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邓女士及两个女儿均为山东某村村民。2011年9月26日,该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会议决定,如果某户有儿子,则该户的女儿及其子女不予分配承包土地。根据这一决定,邓女士及两个女儿均未分得承包土地,造成生活困难。 律师说法: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本案中,邓女士作为该村村民,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不能因为其有兄弟就被非法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还保留着“重男轻女”等陋习,因村规民约使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遭受不平等待遇,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村规民约在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村规民约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需要。 农村妇女如果受到类似侵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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