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乌木归属的争议与启示
2012-07-24   作者:记者 许茹 陈柯谕 成都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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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成都彭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近半年前在自己承包地中发现天价乌木的村民吴高亮进行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励7万元。
  然而“归国家”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奖励的金额是否有法可依,引起了巨大的争论。这天价的乌木,依照法律究竟该归谁所有,哪条法律最适用,记者就此争论采访了一些法律专家。

  村民发现天价乌木政府收归国有

  今年2月,成都彭州市同济镇麻柳村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一批乌木。吴高亮雇人挖掘出7根乌木,最长的长达34米,胸径约1.5米,出土时重达60吨。经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鉴定,吴高亮发现的这批乌木确认为隶樟科的桢楠,即俗称的“金丝楠木”,为乌木中最贵的品种。
  对于乌木的归属,依照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当地政府与吴高亮之间就乌木的归属的问题始终存在分歧。7月9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林业、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吴高亮:乌木规国家,奖励发现者7万元。
  对于这样的决定,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所作出的解释为,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时已距今成千上万年,无法查清系由人为或是地质变异所致,故其应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但是,作为价值连城的乌木的发现者,吴高亮并不接受这样的决定,将继续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吴高亮认为,依据《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因此,既然金丝楠木没有列入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则不属国家所有,本着“先占原则”,应属个人所有。“或者乌木所有权归我,我按规定上缴个人所得税等;或者通济镇政府返还我的乌木,并由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吴高亮说。

  三个焦点问题多方观点不一

  对于政府作出的“判决”,不能接受的似乎不只是吴高亮。在新华网的一份调查中显示,参与的约4000网友中,超七成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不足三成的认为属于国有,少数网友表示“不清楚”。同时,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即使是同为法学界的教授、律师,对乌木的归属、所适用的法律等若干问题也都各自持有不同的看法。
  焦点一:乌木是否属于地下埋藏物
  成都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阳运逵认为,乌木属于生存于地下,是由自然原因形成的无主物。但是,在《民法通则》中,对于乌木是否属于地下埋藏物,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学界对此问题有分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柳经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政府引用法条有误。通常理解中,埋藏和隐藏都要是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建平则认为,柳经纬关于“埋藏物”的观点较为狭隘。他认为除人为埋藏外,因为自然或者战争因素所形成的有主或无主物,也可视为埋藏物或隐藏物。
  焦点二:以野生动植物的归属判断乌木是否合理
  王建平认为,吴高亮所发现的乌木不属于野生动植物的范畴,而是埋藏物,因此不能适用《物权法》第49条的规定,而应按照《物权法》第114条中所表述的“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即应当返还权利人,王建平说。
  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徐云律师认为,乌木介于木和碳之间,若为木,适用《物权法》第48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若为碳,适用《物权法》第46条,矿藏、水流、海域属国家所有。
  焦点三:7万元奖励是否合理
  对于为何奖励的标准定为7万元,同济镇副镇长周启民表示,对吴高亮的奖励,是经过彭州市各部门多次商量决定的。前期进行挖掘过程中,产生了一些费用,但吴高亮拒绝提供费用凭据,因此经过估算,由彭州市给予5万元奖励,同济镇给予2万元奖励,共7万元。“政府对乌木进行保护性的挖掘并保护好,都是更注重其科研价值和文化价值,因此用它的经济价值或者比例来进行奖励,我们认为是不合理的。”周启民说。
  对奖励问题,阳运逵认为,应给予发现、上缴单位或个人,按照当时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市场价格,给予1%到5%的奖励比较合理,7万元的奖励的确太少。徐云也认为,尽管现行法律没有对“奖励”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于价值约千万的乌木,仅以7万元作为奖励,显然是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这就无法平衡社会利益,达到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

  法律待完善政府行为应透明

  这一起由乌木引发的争论,可能短期内很难简单地判断孰是孰非。但是,在这一事件的背后反映出的是,现有法律尚有待于完善,当地政府的不透明行为也造成了公众的不信任情绪。
  尽管对于适用的法律意见不同,但法学家、律师等各界人士,都认为应该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款,弥补这一漏洞。
  徐云认为,在《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不明确的基础上,国家应尽快建立奖励机制,可以尝试设立发现文物、动植物的评级评价机制。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平衡发现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国家所有物,防止黑市泛滥,维护社会秩序。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教授吴越建议,鉴于乌木在四川、成都较多,因此有必要地方性立法,他建议成都市成立一个专家组形成草案,提交给成都市人大,在全国率先搞一个地方性立法。甚至是在成都成立专门的博物馆,对乌木进行保护和收藏。
  除了法律上的不完善,阳运逵认为这起乌木事件的争论,从一定程度上提醒了国家政府相关部门与发现人双方都应依法办事。“当地政府机关应与发现人多沟通、协商,给予一定或者较高的奖励,避免公众的不信任情绪影响了整件事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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