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在全球被反复验证、广泛推行的最合理、最人性化的个税制度。在我国,改革现行个税分类征收模式,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计征个税,是已连续写入三个“五年规划”的税制改革目标,也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个税制度设计不合理、税负不公问题,实现按家庭征收个税,为低收入家庭减负,促进社会公平的有效途径。对此,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已基本达成共识。 然而,据北京媒体日前报道,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刘尚希最近表示:“我国按家庭计征个税不可行”,其理由是让家庭申报其应税所得,会使税收征管成本高到难以实施的地步。 这再次说明,实行按家庭征收个税的阻力来自有关专家的杞人忧天。虽然个税制度性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推进中存在个人收入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尚未出台、个人收入信息尚未实现系统联网共享等相关制度建设滞后、税收征管技术准备工作做得不够的问题,但是推进个税制度性改革也可先行一步,倒逼个人收入财产申报公开等相关制度建设随之跟进;只要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不厌其烦,以家庭户口登记人数为基础和依据,做好家庭成员收入和赡养人口信息调查、审核、录入和联网共享工作,是一定能够克难制胜的。 实行以家庭为主体征收个税固然会使税收征管成本上升,有关部门麻烦事增多、工作量增大;但与税负不公导致的社会公平问题(譬如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社会动荡)相比,孰重孰轻,哪个代价更大? 邓小平同志生前十分担心出现两极分化。通过税收调节无疑是解决两极分化问题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下,由于对调节贫富差距起主导作用的房产税尚处于小范围试点,调节作用并未得以充分显现,赠与税、遗产税等具有财产税性质的税种长期处于“调研阶段”而未开征迹象,“均贫富”就只有靠个人所得税了。 但是现在个税收入却是长期由处于中低收入阶层的工薪族“扛大头”,且存在低收入家庭与高收入家庭成员一样纳税的严重不公等问题。那么,我们拿什么解决收入、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呢?如果专家学者老是在那儿坐而论道、杞人忧天,有关部门必然会在税制改革中畏缩不前、无所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