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一点大检查!
2012-07-23   作者:民声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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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应当用法规制度来规范管理,不应热衷于“一查了之”。
  “大检查又来了!”时下,在一些行业和地方,发生矿难了,搞大检查;发生交通事故了,搞大检查;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了,搞大检查;为迎接某个重大任务、重要节日或重要会议,搞大检查……凡此种种,大检查已成为一些行业和地方在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等诸多方面推动工作、扭转被动局面的一种经常性手段。
  为什么大检查不断呢?
  一曰“强迫式”。一人得病,全家吃药。只要有个别单位或地方发生大的安全问题了,突发恶性事件了,就来个全员性大检查。想要大家吸取别人的教训,引以为戒,有病治病,无病防疫。
  二曰“理想式”。企图一药治百病。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难免发生一些问题。发生问题,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对那些一段时间集中发生且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可以采用大检查这种手段集中整治。但是,如果试图用大检查这种方式解决所有问题,那无异于一药治百病,其效果可想而知。
  三曰“运动式”。“大张旗鼓宣传,定时定期开展,集中密集整顿,戛然而止结束”,这是群众对“运动式”大检查的形象比喻。大检查的组织者是想用运动的方式解决日常管理问题,这在一定条件下反而可能代替或冲淡了日常管理。
  四曰“难受式”。大检查轰轰烈烈搞起来,有的上级部门还搞个督导组去督促下级单位抓检查。下级单位面对繁多检查,难免会出现对付、凑合的现象。他们戏说“检查组一天来几拨儿,一拨儿要摆好几桌”,造成被检查单位和地方的同志应接不暇、苦不堪言。
  五曰“快捷式”。大检查组织起来便利、宣传起来好看,效果似乎立竿见影,相当一部分领导者已经用惯了这种工作方式。
  诚然,为了解决突出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搞一定的大检查是有必要的。但是,把它作为一种常态,甚至接连不断地搞“运动”那样搞大检查则是不恰当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应当用法规制度来规范管理,特别要抓好日常管理,按章办事,把已有的法律法规执行好,规章制度落实好;同时,根据变化了的形势,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不应热衷于“一查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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