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被列为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今年6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从法律制度层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7月9日国务院公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进一步要求各级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并提出县级政府严控“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国务院还明确提出要细化公开的内容,尤其是细化中央部门“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并明确省级政府两年内全面公开“三公经费”。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指出,建立完善的预算透明制度需要一个过程。不可否认我国政府推进信息公开取得很大进步,但仍与公众期待存在差距,这需要政府在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的同时,更深入细致地向公众解释每一笔钱是怎么花的,同时也要把管理制度向公众公开,让公众监督政府有据可依,充分发挥各渠道监督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透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对于‘三公’监管,应建立综合治理机制,事前设立‘三公’标准,并经人大批准,这体现在预算编制中要合理;预算执行过程中,‘三公’每个环节都应该有监督;事后有问责机制,这都需要一定时间才能达到我们期待的效果。”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三公经费’公开作为预决算公开的突破口,应做好并逐步细化说明,让公众看得懂,这样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就会得到遏制。这是以公民权利来制衡政府权力,对中国未来的发展非常重要。”刘剑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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