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两个多月的专项整治行动,7月18日,浙江工商部门公布了在全省范围内征集的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结果。经过严格确认,“霸王条款”达420条。从征集的“霸王条款”内容上看,主要涉及3个方面: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负义务;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剥夺消费者权利;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 但笔者分析发现,浙江省工商局整治“霸王条款”的做法只是处于行政梳理、行政建议或行政指导的层面,且由相关法学专家、知名律师、各主要消费领域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的合同格式条款专家审查委员会中,缺少了“霸王条款”的利益关系最紧密的消费者的参与。鉴于上述因素,如果要在其他地方推广浙江工商部门的经验,还欠缺一些必要的条件。 当然,欠缺的主要是法治要件。笔者以为,有关部门应该从浙江工商部门的做法中得到启发,吸取经验,把整治“霸王条款”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首先,已有的法律中,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对规范“霸王条款”也多有涉及,但均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部门应该分析浙江工商部门梳理出的420条“霸王条款”的性质和特征,从而让“霸王条款”的法律外延更清晰,让维权部门和消费者更有信心和底气与“霸王条款”博弈。其次,在法律规范中明确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的认定机构——是工商部门,还是其他维权部门,或是特定的审查机构、法院?让“霸王条款”认定更具权威性和说服力。再次,加重制定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不应满足于纠正、规范,而是让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更高的风险和成本。最后,设置便捷有效的消费者维权机制,让消费者在面对“霸王条款”维权时能够处于一种平等主动的位置。 有了国家法律层面的支撑,整治“霸王条款”的机制才能运转地更加健康长效,消费者权益也才能得到更多的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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