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上市公司除了第一大股东为集团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外,前几名的大股东常常是专业金融投资机构。不过,这样的股东结构是否很理想?
现在这方面的大多数实证研究,是将专业金融投资机构持股比例、持股期限等与公司的若干业绩指标进行统计学上的相关性分析,如此实证研究得到的结论大多是,投资机构对公司的持股比例越高,持股期限越长,公司业绩就越好,业绩增长就越快,公司价值也越高。于是接下来的推断是,投资机构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
问题在于,相关性分析虽然可以度量经济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但有时无法揭示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关程度高的变量之间也未必一定存在因果关系。譬如,可以认为投资机构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促进了公司业绩的提升,也可以认为是上市公司本来存在的良好业绩吸引了投资机构的大比例持股。而上市公司的良好业绩可能是来源于公司的行业属性等因素,与公司治理水平并无大的关联。
也许有人会说,机构买入并大比例持股时,公司的业绩一般,机构成为大股东后,公司的业绩获得了明显改善和提升,这不就说明了机构作为大股东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业绩吗?但实证分析本身在这里却无法排除如下情况:机构通过调研,预期一两年后公司业绩会有大幅度提升,于是大量买入和持有该公司股票。这充其量只能说明机构调研和业绩预判的高质量,却无法说明机构一定是高效参与了公司治理并帮助提高了公司业绩。
还有些实证研究论证了投资机构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之间存在正相关性,而公司价值以托宾的Q值来代表。托宾的Q值是投资学和财务管理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常具体表示为企业的股票总市值与企业的总资产之比。显而易见,在一般的市场条件下,如果机构买入和持有某家公司的股票多,这家公司的股价会上行,总市值会增加,即托宾的Q值肯定会上升。但如果依据这种所谓的正相关性,去判断机构持股比例的增加提升了公司价值,也即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业绩则未免太牵强了。这相当于说,如果机构炒作某股票使得它的价格上涨,则意味着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这实际上是对托宾的Q值的误用。美国经济学家托宾当初提出Q值的用意在于,利用它说明企业的融资成本以及股价运行与投资需求的关系,并非说明公司治理水平。
对于机构成为大股东与公司治理、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在国内外学术界大量的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中存在两种相反的判断和结论。一些研究认为,专业金融投资机构更善于获得并分析公司信息,利用“用手投票”的机制更有效地减少和阻止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但另一些研究则认为,专业金融投资机构越来越倾向于追求股票交易市场上的短期差价收益,对上市公司的中长期发展并没有多少兴趣。一旦发现某公司不适合作为投资对象,它们宁愿选择“用脚投票”,弃股而去,而不愿帮助公司去克服困难。许多管理庞大资金的专业金融投资机构其实人员并不多,他们也没有精力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去认真地参与到上市公司的管理中去,而更愿意在众多不同的公司间作调研、比较,甚至更愿意在包括金融衍生品的众多投资对象上作资产的组合配置。许多专业金融投资机构只是不管事的大股东,连董事会都不谋求进入。
如果说投资机构作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对公司治理和公司业绩没有任何积极作用,恐怕也不客观。但如果说有普遍性的、明显的积极效应,恐怕也言过其实,起码目前持这种结论的大多数实证研究还不能令人信服。我国目前许多投资机构与上市公司的普遍性的短期恋爱现象,也反映了他们并未认真参与公司治理。
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我们可能还应该借助于调查法、访谈法和案例剖析法等以弥补实证研究的不足。如果投资机构并未真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业绩,我们恐怕还需要改善投资机构本身的治理结构,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实业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