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给地方政府“结构性减负”
2012-07-17   作者:李宁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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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今年上半年GDP增幅同比只下跌1.8个百分点,但同期财政收入增幅却放缓了19个百分点。如此程度的深跌已经引发地方政府的财政焦虑,在“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口号之下,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征管的行动几乎等同于变相增税。(《第一财经日报》7月16日)
  笔者认为在当前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不能落实结构性减税措施,在结构性减税口号下实施结构性增税是必然的。因为:第一,尽管中央出台结构性减税政策,但是中央并没有在财政收入指标方面予以相应下调,相反,给予一定比例的增收幅度,使得地方政府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必须变相增税。
  第二,中央推行结构性减税,如果落实到位,意味着政府收入的总规模将减少。政府收入减少,政府事权也就同比例缩小。可是,目前政府的事权并没有随结构性减税而缩减和改革;特别是在当前存在地方政府财权小、事权大的财税矛盾下,结构性减税进一步加剧了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的矛盾。这就是当前地方政府想方设法“变相增收”、不落实结构性减税的根本因素所在。
  为了防止经济增速下滑,目前必须将结构性减税落实到位,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减税减费,必须执行到位。可以说,越是经济下滑,就越需要坚定减税意愿,落实减税举措。
  那么,采取什么措施才能遏制地方政府“变相增收”,将结构性减税落实到位呢?笔者认为:
  首先,给地方政府进行“结构性减负”,这是最根本的一条。前面分析了,目前地方政府之所以变相增税,就是由于有太多的事情要办,需要花钱,在土地财政等无以为继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行政罚款、加强征管名义下向企业过度征税等来满足花钱的需求。所以,砍掉地方政府“太多事情”中的一些不必要政府亲自办理的事情,将一些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能够办理的事情交给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以给地方政府“结构性减负”。这样,地方政府办的事情少了,自然花钱的地方就少,结构性减税自然落到实处。
  其次,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增强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当前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存在一般性转移支付少、专项转移支付多,依托项目实施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问题。专项转移支付并不能壮大地方政府财力,相反,地方政府还可能因为项目配套资金而增加财政负担,不利于地方政府改善民生和提供公共服务,也不利于增加居民收入以刺激消费等。
  因此,目前以专项转移为主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需要改革,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因地方政府执行结构性减税减少的部分收入,由中央财政进行弥补,以满足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医疗、教育和民生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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