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货币互换的长效机制
2012-07-16   作者:张伟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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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签署的货币互换协议仍属于双边协议,并不意味着人民币已经真正履行储备货币职能。目前协议的有效期较短,期满后虽可续签,但谈判成本较高,因此需要尽快建立可靠的长效机制
  一般认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人民币互换业务的起点,应从2000年算起。当年5月举行的东盟与中日韩“10+3”财长会议签署《清迈协议》,倡导建立区域性货币互换网络,以期亚洲各国外汇储备形成相互支撑的网络关系。正是在这个协议的框架下,我国先后与日本、韩国、菲律宾等6国签订了总额235亿美元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开始在更大范围内与更广泛的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货币互换的规模越来越大,互换对手也从周边的“东盟+日韩”等,逐步扩大到拉美、中亚、南亚、中东等地区。
  我国加快与其他国家签署货币互换协议,首先是出于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的考虑。因为一旦启动货币互换,协议双方货币当局可将对方货币注入本国金融体系,这样双方的企业都可以借入对方货币用于支付进口。于是对双方的贸易来说,出口企业收到的是本币,可以有效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汇兑费用,从而大大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其次,从长期看,互换协议的签署意味着双方承诺一定的互换额度,可在必要时随时相互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这有利于降低人民币汇率波动性,从而节约了外汇储备。再次,与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冰岛等部分国家开展货币互换,虽然对发展贸易、投资的积极影响并不明显,但对于提高中国在当地的影响力及人民币国际声誉都大有裨益。
  不过,截至目前,我国签署的货币互换协议仍属于双边协议。这就意味着,当一方需要流动性支持时,对方是否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换言之,双边货币互换协议的签订只是意味着人民币增加了类似于国际储备货币的某种属性,并不意味着人民币已经真正履行储备货币职能。另外,目前协议的有效期较短,期满后虽可续签,但谈判成本较高,因此需要尽快建立可靠的长效机制。
  货币互换是人民币提高国际影响力的有效手段,相信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将会与更多国家和地区签署货币互换协议。我们应致力于将货币互换协议由双边性质过渡到多边性质,尝试“一对多”形式,通过制度化安排形成合力,使人民币能够更好地发挥贸易结算、投资计价和储备货币的职能,提高其国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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