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村民的土地承包权
2012-07-16   作者:瞿长福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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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家耕地保护政策措施日趋严格,对公益性建设用地范围标准也更加严谨。于是,借“土地流转”名义收回农民承包地,再将农用地辗转改变为非农地,就成为一些地方的变通手法、习惯做法。
  但是,诸如“集体名义”、“少数服从多数”等等,根本无权强行“拿走”村民的土地承包权。
  近日,媒体曝光河北香河蒋辛屯镇违法圈地事件。事件起因是土地交易方先由村委会以“土地流转”名义收回农民承包地,再将农用地辗转改变为非农地。由于村委会在土地流转时没有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所有村民必须签”,也没有向村民告知土地流转用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村民与村委会之间便矛盾不断。
 蒋辛屯镇的“流转拿地”事情近年来并不少见。随着国家耕地保护政策措施日趋严格,对公益性建设用地范围标准也更加严谨,而一些地方因为各种需要从事土地开发建设的动力很强,但经过正当程序报批征地困难很多,强行征地麻烦很多,于是借“土地流转”名义暗度陈仓就成为一些地方的变通手法、习惯做法。蒋辛屯镇的做法就是这样,其中一起195亩的“流转拿地”早在2007年就通过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了“流转协议”,经过几年辗转,现在这些“流转地”变成了非农地。
  对诸如此类违法违规现象观察发现,几乎多数违法“流转拿地”都涉及“集体名义”。基本做法就是由村委会代表村集体出面与村民协商,这种“协商”对大多数村民不存在同意与否的问题,充其量在流转价格上有点讨价还价的余地,遇到实在不愿意流转承包地的“少数人”,村委会就会以“集体名义”或者举手投票的方式来变相而强行地剥夺村民的土地承包权。
  但是,诸如“集体名义”、“少数服从多数”等等,根本无权强行“拿走”村民的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这就是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每个村民都是平等的主体,除非村民自己愿意或法律政策另有规定,否则,承包期内任何人无权动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是,为什么一些地方偏偏要拿“土地流转”做借口呢?
  除了明知故犯,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流转拿地”背后的支持力量。这些年,各地招商引资、办厂建房、建园区的势头很猛,有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指标甚至下到了村社;有的在推进城镇化、工业化的同时,还要对以往的各类园区进行重新部署,等等,而所有这些都需要用地。如果严格按照国家征地程序,许多项目将得不到批准,有的即使得到批准也将耗时费力,没有人愿意花这份耐心去等批文。但是,如果借用“土地流转”的名义,却可以避开许多麻烦。按照《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对土地流转的具体管理备案主要由乡镇一级负责。这就使一些地方以为找到了“流转土地”的“窍门”和“捷径”。仔细看看这些年的违法土地流转事件,很少背后没有乡镇甚至县级部门影子的,有些是得到了默许,有些直接在后面支持。
  所以违法违规挤占甚至“拿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事情在村里,但根子并不在村里。因此,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除了要在监管惩处上有针对性地想办法,重要的是各级地方政府要真正树立大局观念,不能只顾眼前的形象与效益而忽视了长远发展。要知道,耕地占了就没了,这是个很严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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