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应多用于改善民生
2012-07-16   作者:孟丽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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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钱袋子”实现了跨越式增长,财政收入从2002年不足2万亿元,到2006年接近4万亿元,2010年突破8万亿元,再到去年首超10万亿元,不断迈上新台阶。但事情的另一方面是,财政收入的飞涨,是以广大纳税人的沉重负担为前提,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本应属于国民的财富,不利于扩大国内消费。而且国民收入增长水平依然较低,劳动者工资依然普遍较低,各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依然较慢,国民幸福感依然有待提升。所以,在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的同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还富于民”,提升国民的幸福感,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课题。
  首先,财政收入应当多用于改善民生。在财政收入增长的同时,政府财政支出也大幅增加,但是这些支出当中,“三公消费”、行政管理费用和政府投资性支出所占比重过大,使得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很难真正发挥加强社会保障、改善社会公共服务、最终回馈社会的作用。政府有了充裕的财力,理当承担起更多的责任,进一步加大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事业投入的力度,让每一个公民感受到实惠,让整个社会受益。
  其次,财政收入应当取之于民还之于民。财政收入取之于民还之于民早有先例。在美国俄勒冈州,只要当年州政府税收超过预期总额2%以上,州政府就将部分税款返还给纳税人;新加坡政府2001年起开始执行“政府盈余全民分享计划”,根据财政盈余状况以现金形式向国民派发“红包”。近年来,香港、澳门也有类似的做法。受港澳向市民发放红利的启发,广东省东莞市曾向12.2万低收入户每人发放1000元现金改善其生活水平;2011年4月,海南省向低收入人群派发1.1亿元人民币。国内外一系列财政收入直接返还居民的事例表明,还富于民的实践需要不断拓展,让利于民的意识应该强化。
  最后,结构性减税是一个必然的选择。事实上,财政收入高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国富”,将财政收入最终回归于人民,让“民富”带动国内消费需求的扩大,让内需驱动经济健康稳定增长,才能更好地达成“富国”的目标。因此,减税应当成为税制改革的目标,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从总体上说,都应当减少。特别是企业要获得发展除了具备优秀的团队和正确的产品市场定位外,良好的外部环境必不可少,而减税就是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于小企业的创新活动还要给予税收优惠要尽量减税;外,特定税种也要有增有减,比如个税具有明显的是有减税的特色,但高收入阶层要多交一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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