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的新技术与铁规则
2012-07-16   作者:于国富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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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宝网如果能够转变对合法拍卖企业和拍卖师的排斥态度,转而与之合作,共同推出由拍卖公司参与、拍卖师主导的网络拍卖,也不失为一种新技术与传统行业有机结合的模式典范。  

  近日,淘宝网推出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正式上线 。淘宝网称,司法拍卖平台上线后,首批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示的拍卖标的物为北仑区法院和宁波鄞州区的涉诉车辆,起拍价分别是199900元和50000元。
  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的推出,立刻引起了行业内外的极大争议。支持者认为,这是司法拍卖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网络电子商务领域协助司法活动的重大成果,甚至是法院与电子商务之间紧密合作的典范。但质疑声音也不绝于耳,甚至有拍卖专家指责这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
  为了清晰地分析此中曲直,我们首先要厘清一些基本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一、司法拍卖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司法拍卖是拍卖活动的一种,属于强制拍卖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我国所有拍卖行为都应该遵守的一项行业根本大法。
  《拍卖法》第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拍卖法》第十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司法拍卖除了应当遵守《拍卖法》的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该《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对实施司法拍卖活动的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由此可见,司法拍卖活动是一项需要经过拍卖主管机关行政许可,成立专门的拍卖企业后才能够从事的一项经营活动,并且只能由领取了执业许可证件的拍卖师进行主持。《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淘宝网“可信网站认证”信息,淘宝网的经营者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演出剧(节)目、表演(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2月5日止);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具体业务范围详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0月25日)。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承办会议展览,翻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除需前置审批的项目);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和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批发、零售:计算机硬件”。
  可见,目前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的经营者并不具备从事拍卖活动的经营范围,没有取得拍卖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具备举办拍卖活动的资质资格。

  二、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的法律冲突

  根据前面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浙江省高院委托淘宝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司法拍卖至少存在如下几个与现有法律冲突之处:
  1.拍卖主体违法
  根据《拍卖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有权从事网络司法委托拍卖的只能是经过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成立,并取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定的一定资质等级的拍卖公司。而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的经营者并无相应资质资格,其直接与法院合作从事司法委托拍卖,主体存在重大瑕疵。
  值得注意的是,拍卖活动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这种交易活动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专业技术知识要求。这也是我国在已经具备《合同法》的情况下,还为拍卖活动给予专门立法的重要原因。与此相对应,网络拍卖活动与传统的电子商务网络零售活动也有着明显的不同。淘宝等电子商务网站虽然在网络零售方面已经取得了非常突出的成绩,但是不能因此当然具备举办网络拍卖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更不能借助自己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的影响力突破《拍卖法》的禁止性规定。
  2.拍卖程序违法
  笔者注意到,相关媒体介绍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时强调的“不需要拍卖师、拍卖场地等”这一“优势”。笔者认为,这个优势隐藏着巨大的程序瑕疵。
  一方面,因为拍卖活动具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拍卖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这不仅是因为拍卖师经过了拍卖知识和技能的专门训练和考核,能够使拍卖活动有序进行,更是保障拍卖结果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
  另一方面,《拍卖法》第四章中对“拍卖程序”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拍卖人应当及时发布具备规定内容的拍卖公告,应当提供充足的展示时间和必要的查看条件,应当由拍卖师宣读拍卖规则,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表示买定方式确认后才为成交,成交后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制作拍卖笔录等等。笔者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并未看到上述强制性规定得以遵守的情况。
  有学者提出,“法院目前却是合法的拍卖主体”。《拍卖法》明确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试问,在没有拍卖师的情况下,法院如何成为“合法的拍卖主体”?
  还有学者认为“中央将司法拍卖机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这就明示着现行的司法拍卖是有问题的,急需改革”。事实上,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其本身就是司法改革的结果。该规定出台,就是为了改变人民法院在处分执行财产上的随意性,而引入了第三方拍卖机制,并明确限定为“经过行政许可并取得一定资质”的拍卖机构。片面强调法院的处分权,这是需要被摒弃的。
  综上所述,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在拍卖主体和拍卖程序方面尚有较大瑕疵,贸然开展司法拍卖存在很大风险。一旦出现拍卖纠纷,不仅其拍卖有效性将受到很大挑战,司法机构的权威也将受到贬损。

  三、新技术和铁规则之间的关系

  围绕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产生的争论,实质上是新技术平台与传统规则之间的碰撞和争论。
  新技术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任何一个行业都应该努力采用新技术来改善效率,提高生产率。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浙江高院试图利用淘宝拍卖平台来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但另一方面,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是这个社会中的“铁规则”。对新技术的应用必须以“不违法”作为底线。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最高院司法解释中之所以对拍卖机构提出较高要求,甚至设定行政许可,是因为拍卖这一交易形式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非拍卖公司实施拍卖活动无异于未考取驾照的司机开车载客,其风险性是非常大的。
  事实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早就展开了针对网络拍卖的调研活动,并专门开通了免费给会员企业使用的中拍协网络拍卖平台。众多合法拍卖企业已经在这个平台上取得了非常丰富的网络拍卖经验,成为网络拍卖的行家里手。中拍协及其拍卖企业会员对于积极参与人民法院系统的司法委托拍卖活动持非常积极的态度,也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另一方面,淘宝网作为重要的电子商务平台,其在网络稳定性和网络运营角度有很大优势。如果其能够转变对合法拍卖企业和拍卖师的排斥态度,转而与之合作,共同推出由拍卖公司参与、拍卖师主导的网络拍卖,也不失为一种新技术与传统行业有机结合的模式典范。(作者系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专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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